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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修正案草案仍需完善

来源:都市风新闻网 作者:都市风新闻网 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字体大小:【

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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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京莉 图

  10月24日,实施了三年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道交法修改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11月4日,“道交法修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在会上,法学家、保险行业专家、交通运输企业代表和普通车主,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立法环境日益宽松

  “道交法第76条的制定原则,是为了体现人文关怀。但是,它统一对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实施无过错推动原则,忽视了法律对人行为的约束作用,也没有兼顾公平原则,因而造成了一系列负面效应。”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说。

  由于原有的道交法76条,规定了无论非机动车有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方面都要负责赔偿(若是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的过失,机动车一方可减轻责任)。这一规定使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路上不受约束,引起不少司机的不满,很多人呼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有关部门注意到这一点。据王卫国介绍,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已经酝酿很久。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几位委员就曾找过包括王卫国在内的几位法律专家征求意见。

  一部法律实施才3年就要修改,频率似乎高了点。而且,针对某一个法律条款,专门出台修正案,并不多见。此次修正案草案的公布,不少专家认为,这是民众呼声对立法起到巨大作用的体现。民众对关乎自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有话语权,而且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律制定和决策部门。

  “道交法76条的修改是一大进步,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汽车保险专家马跃说。

  76条的修改将带动交强险的改革

  从去年7月1日开始,作为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迄今为止,争议不断。不少车主认为交强险存在高额利润,保险公司则一直“喊冤”。

  今年8月,首钢汽运公司一辆卡车与一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判定首钢车占40%,对方是60%的责任。保险公司判定是28万元,最后首钢汽运公司赔了17万元。除了保险公司(首钢车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了15万元,首钢汽运公司自己还掏了2万元。

  “我感觉不公平,也不理解。”首钢汽运公司安全科刘旭升科长说。

  和刘旭升一样,不少人也不理解交强险中这样一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一方也要赔偿有过错一方至少400元的财产损失。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介绍,实施该规定的依据,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无过错推定”原则。要解决交强险的问题,必须先从道交法第76条入手。

  剔除财产无责赔付规定很关键

  研讨会上,在充分肯定修正案草案的进步和积极意义的同时,与会人士认为,对于第76条的修改还不够彻底,草案仍需继续修改和完善。例如,比例划分较简单、如何界定责任不够明确、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混为一谈等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道交法76条中把财产无责赔付规定剔除出去,这一点非常关键,甚至是最为根本的一点。但草案目前还没有进行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和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贾林青副教授等专家指出:“道交法第76条首先应该解决的是财产无过错赔偿原则。实行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是值得肯定的。行人与机动车相撞,行人处于弱者地位。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也提供10%的赔偿,体现了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但财产损失也采用无过错赔偿原则的话,不仅造成大量人力、财力的浪费,也显失公平,不利于引导社会道德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邀请王卫国等法学专家,于11月8日就道交法第76条修改问题召开座谈会,以进一步完善草案。

  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获得修改,民众的呼声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与此同时,第76条修正案草案能够快速公布出来,与我们所拥有的民主、亲民的法律制定和决策机构是分不开的。

  我国的立法环境较从前有了大幅改善。在过去,懂法的普通百姓不多,普通人很少去关注国家法律,更不会有几人对国家法律提出质疑。而现在,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就连普通的出租车司机,都能够就交强险、道交法谈上好一阵子。我们的立法人员,也越来越民主。他们能够放下架子,倾听民众的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民主法制建设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目前看,我国的一些法律仍有待完善,未来民众和政府还应加强互动。我们的民众需要继续坚定地为法律法规“挑刺”,立法部门也需更进一步了解民声。

  具体到第76条的修改中。不少人认为,修订案草案只是对原条款进行了简单的修修补补,并没有涉及深层次矛盾,在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上仍然含糊使用同一标准。我们期待,在最终出台的修正案里,这一问题能够得到根本解决。

  王卫国:应把人文关怀与法律的约束作用相结合

  法律既要体现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又要注意对人行为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认为:“原有的道交法第76条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只关注了事后的损失分配,没有注意到法律规则对人行为的约束作用。在修正案草案中,这一问题也没有获得根本解决。”

  道路交通存在风险,这个风险不仅仅是掌握在机动车一方,也掌握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由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行为违法、违章的,也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救济受害人,它还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现行的道交法第76条,在关爱弱者的同时,也导致一部分人放任自己的行为,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他说。

  对于76条的修改完善,他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把赔偿跟责任结合得更为密切些,充分发挥法律对人行为的引导作用。

  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所致的,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在避免事故发生中的谨慎和勤勉程度,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证据证明事故损失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发生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受害人依过错承担的直接损失部分的10%,由机动车一方分担。

  二是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分开制定法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当事人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刘 飞:应把强制性法规变为指导性规定

  “道交法76条的修改,基本是以过错原则为主,辅以公平原则,来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但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上,还存在过于简单化的不足。”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飞博士说。

  修正案草案根据责任大小,划分了80%、60%、40%、10%几个档次。刘飞分析:“从立法技术上来考虑,划分明确的档次有其积极作用。例如,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有法可依。但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责任构成往往是千差万别的,这样标准化的档次划分,未免把问题简单化了。在‘便利’交警执法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弊端。”

  刘飞对于草案拟定的比例本身并无异议,但他认为:“可以变更一下,把80%、60%、40%、10%这样的具体比例,从强制性的法规变成一个指导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

  刘凯湘:应该在“负全部责任”和“故意”上划分清楚

  修正案草案中有一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导刘凯湘教授认为,这一条法规还需要细化,在“负全部责任”和“故意”上划分清楚。

  刘凯湘表示,如果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故意行为,如故意违章、恶意碰瓷现象,造成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一方就不应该承担责任。相反,还应视情况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进行处罚,以起到惩戒作用。

  “这样,既体现了对行人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过错的不同程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意义。”他说。

  如何认定是“负全部责任”,还是“故意”难度有点大。刘凯湘说:“怎样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如何鉴定、取证,其中主观性太强,这些目前还没有非常好的解决办法。”

  记者 刘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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