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节能环保汽车。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在第三章增设了交通运输节能的内容。草案提到,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鼓励开发、生产、使用醇醚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主要耗能设备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将该标准作为汽车、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和报废、更新的依据之一。
据测算,2005年,我国交通运输能耗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16.3%,今后随着汽车的增加,这一比重还会提高。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认为,我国现行节能法对节能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工业节能上,而忽视了交通、建筑和政府机关节能这些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
修订草案在强化政府指导和监管职能的同时,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志和实行淘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