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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修改无责赔付留个尾巴

来源:都市风新闻网 作者:都市风新闻网 日期:2008年01月16日 字体大小:【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作者:李志勇

  不久前,广受关注和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出了修改。

  由于存在对之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所引起的“无责赔付”、容易引发“碰瓷”等问题的激烈争论,修改后的“第七十六条”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明确了无责机动车的赔偿责任等,广大专家、学者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表示了肯定和赞同。但同时,联系到目前的机动车事故保险赔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专家和驾驶员对于不超过10%的无责赔付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与之前的内容相比

  无责赔付明确

  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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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按照新修改的内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杜绝“撞伤不如撞死”

  体现以人为本

  对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很多机动车驾驶员都表示了赞同。

“这才显得公平,不然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更是肆无忌惮了。”出租车司机陈先生表示,明确了责任和承担比例有利于更好地构建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并且也会减少社会上“碰瓷”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同时,针对目前社会上“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种个别情况是存在的,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

  如果是撞伤,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主要是赔偿问题。如果把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刑法规定,有可能判3年以下徒刑。而如果是故意撞死,就会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要判死刑。交通事故根据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10%不是问题

  主要看谁来赔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到了众多机动车司机的认可和肯定。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商业保险不赔偿无过错责任,修改后的“第七十六条”在适用中仍存在这种可能:如果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无责司机要自掏腰包赔偿,而有责司机可由商业险赔偿。

  车主孙先生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无责赔付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好的。但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赔付的钱如何来出,由谁来出,这是大家所关心的。如果出现了巨额赔付,而机动车驾驶人又无责,即使是10%的赔偿,那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仍然要落到车主本人身上。 对此,记者拨打了太平洋财险的咨询电话,被告知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还没有相对应的办法出台。目前对于机动车无责情况下对于人身的赔付仍然按照最高1000多元的标准,不够的部分还需车主自己承担。

  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介绍,这个10%由个人承担,恐怕就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无法通过保险实现风险转移,那就会成为困扰车主们的一个问题。如果违规人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移,那么不违规的人应该比违规的人承担更少的责任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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