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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施行的《暂行办法》与以往相比,主要有三大变化:
一是取消了财产损失2000元以内和3万元以内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都应当自行协商赔偿处理。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执勤民警都不是财产评估的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此会延误快撤事故现场的效率。
三是取消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定责任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现场为事故责任而争论不休的状况。
撤离时应注意什么:处理协商不影响交通 五种情况下不能撤离
按照《暂行办法》,凡符合自撤规定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等候保险公司前来进行事故勘验、定损,也可就近选择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若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也应当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报警处理。
警方还提醒,一旦发生下列五种情况,驾驶员不能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必须保护现场并报警: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此外,待条件成熟后,这一系统还将与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进行合并,给以更广泛、更多领域的信用限制。 (本文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