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该《规定》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简化办理牌证程序、机动车改装申请程序等相关规定作出新的调整。同时,《新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
□黄天姣焦点1:
车辆改装变容易
《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解读
依照新规定,允许车主不必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先更换车辆颜色、装了大包围、更换发动机等之后,再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对喜欢改装的车主来说,新规定充分尊重了他们的自主权。
焦点2:
车牌号允许自编自选
《新规定》第四十四条确定机动车车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车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解读
据了解,新规定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另一大创新是:改进了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
针对此次的新规定,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新规定中的“自行编号”应该和以往的个性化车牌有明显的区别,例如长串的字母或单词出现在车牌上的可能性不大,具体模式还有待研究。
焦点3:
车辆异地报废操作更便捷
《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解读
新规定将异地报废手续从两个步骤简化到一个步骤。车主在10月1日之后,只需在报废地申请报废,剩余的手续就交由报废车辆回收企业独自承担,将信息回传给车辆注册部门。 (本文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