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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来源:都市风新闻网 作者:都市风新闻网 日期:2009年04月01日 字体大小:【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北京市将严格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实行。

北京市交管局及相关接受罚款上缴业务的银行已对系统进行了调试,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加处罚款的问题,从4月1日起(含4月1日以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北京目前交通违法罚款的缴款方式有以下几种: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各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ATM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电话银行与网上银行。全市各交通支队执法站及车管所总所、分所及各检测场安装的交通违法行为自助处理终端,违法行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理方式及时缴纳罚款。

在此,我局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如果您有交通违法行为,应尽快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接受处理,以免因为遗忘、出差等原因使得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加处罚款,给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交通违法是诱发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守法、规范、文明驾驶,从而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创良好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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