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士提供的信息显示,《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增加了很多内容,比如汽车供应商不得强制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模式;首次授权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不得以各种形式的末位淘汰取消授权。另外,修订稿还增加了一些罚则。
除了以上已经确定的修订内容外,还有两项关键的修订建议有待政府主管部门最后确认,一是改变一个汽车品牌只有一个总经销商的局面;二是赋予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授权经销商进口权。
《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有专家建议删除“一般”以及“一家”的表述,以改变总经销商的唯一性,从根本上解决总经销商和授权经销商权责失衡的局面。
以进口汽车市场为例,《管理实施办法》通过赋予总经销商的独家进口权保证了车辆来源可靠,对规范汽车流通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也剥夺了境内企业的合法进口权。
一些从事进口汽车销售多年的经销商表示,事实上,境外汽车生产商与其设在境内的总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和诉求并非完全一致,只要政策不再规定一个品牌只授权一家总经销商,那某些企业就有可能获得授权成为总经销商。而且,境外汽车生产商多授权几家总经销商也可以更有效的分散风险,尤其是当总经销商与其没有资产关系时。
不过,在目前各大汽车生产商已在中国设立了独资总经销商并且全面掌控了进口、分销、网络规划等权利的情况下,改变总经销商唯一性的做法是否能够收到实效仍然存在疑问。首先,汽车生产商可以不再授权新的总经销商,原总经销商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支配地位,即使出现新的总经销商,也可能无力与之竞争。其次,如果新的总经销商仍然与生产商存在资产关系,那么不论是一个,还是几个总经销商,他们都与生产商是利益共同体,无法实现真正的市场竞争。
上述知情人士还透露,在《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建议中还有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可以从总经销商取得授权品牌汽车,也可以自行直接从品牌汽车生产商取得授权品牌汽车”。如果该建议被采纳,那么总经销商的独家进口权将被分解。事实上,在办法实施之前,很多经销商都曾拥有汽车进口权,比如地区代理商。
在汽车产品进口来源合法的前提下,直接购买汽车生产商提供的产品或是购买总经销商提供的产品,其交易选择权应由经销商自主决定,这有助于营造一个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且,赋予授权经销商汽车进口权与《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原则并不矛盾。《管理实施办法》原稿中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但在实际操作中,外国汽车供应商在境内成立了独资或者控股的总经销商后,它们只向总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
上述几名从事多年进口汽车销售的人士表示,只要中国政策明确规定,授权经销商可以直接从汽车生产商进口汽车,那么他们就能获得符合中国法规标准的汽车资源,因为他们通过与境外汽车生产商多年的合作积累了很多资源。
而哪些授权经销商可以获得资格直接从海外进口汽车?据了解,商务部正委托协会、商会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审核。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已经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出了审核标准初稿,近期将会公开征求意见。
除了修订《管理实施办法》以外,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经营技术规范,以及一份总经销商与授权经销商签订的授权合同的范本,其将与办法修订稿一同发布实施。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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