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续用报废车号牌,须拥有原车满三年
公安部解读《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机动车报废保留牌号有条件
公安部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于近日出台,其中10项措施也将于下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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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可申请原牌号
群众反映问题:司机想终身使用同一机动车牌号,是否可能?
措施: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解读:目前,机动车报废后,号牌号码由车辆管理所收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后,需要另外选择新的号牌号码。但实践中,有的机动车所有人仍希望继续使用原来的号牌号码。为满足这些群众需求,规定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的,车管所收回该号牌并供群众公开选取。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同时规定,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此外,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也从现在的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实施交通管制:事前告知原因和绕行路线
群众反映问题:北京的交通管制较外地多得多,而且每次都来得很突然,又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遇到这种情况,就只能干等着排队。
措施: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解读:目前,召开“两会”、举办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大型活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时,各地都能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但对受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卫等需要采取的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时,有些地方没有向群众明示交通管制的原因及分流指路标志,导致群众无法提前选择路线,长时间排队等候。为此,规定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时,应当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采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预计持续时间以及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可能给相邻省(区、市)交通情况造成影响的,还应当通报邻省(区、市)的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告知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接受交警询问可请律师到场
群众反映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自身不懂得相关法规,能否请律师到场协助?
措施: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解读: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关心的是事故认定的公正。为此,规定交通事故立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开展询问查证时,允许其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强化监督,确保公正。
■认定存在疑义: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群众反映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如果对事故认定存在疑义,并不能够申请复核。
措施: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取消了原来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疑义的,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为保证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要及时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出后5日内,要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前或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经复核后,当事人仍对事故认定存有异议要求再次复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驾驶培训:学员可自助网上预约考试
群众反映问题:现在,每次预约都是驾驶培训学校或申请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但由于窗口警力有限等原因,造成排队等候现象。
措施: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解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驾驶人考试分为三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前都需事先预约。实行驾驶培训学校或申请人在车辆管理所自助终端机上或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等自助约定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可以增加考试预约方式的选择机会,群众足不出户即可进行考试预约。考虑到技术条件的制约,该措施拟先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车辆管理所试行。
■申办驾照:办理时间从5天缩至2天
群众反映问题:能否将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核发驾照的时限缩短?
措施: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解读:目前,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者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的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随着公安部与国家发改委国产车公告网上通报系统、与海关总署进口车数据网上通报系统、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统一版软件等网络条件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以及车辆管理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限内办理这些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为保证群众尽快办理好机动车登记手续,保证新驾驶人通过考试后尽快领到驾驶证,减少群众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对实行按现行编码规则自编号牌号码的地方,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牌证:4S店和二手车市场可代办
群众反映问题:在买车的同时,4S店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能否提供“一条龙”服务,同时为买主办理牌证?这样,避免了再多跑冤枉路,提高了办事效率。
措施: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解读: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对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允许设置车辆牌证窗口,群众办完车辆交易后可直接办理牌证。这项措施出台后,深受群众欢迎。一些地方如上海、宁波等还将这一措施扩展至汽车销售商(品牌店)、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
据统计,2006年二手机动车的交易量达270多万辆,随着经济的发展,二手机动车交易量还将持续增加。另外,商务部、公安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允许汽车销售商(经营企业)收购和销售二手机动车。为适应这一发展形势,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牌办证,规定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车辆牌证,群众购买机动车后可以直接办理注册、转移登记。允许代办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条件是: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国产小型客车品牌专营店(4S店)或者具有二手车交易资格的企业;具有办理牌证的场所且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全省统一的扩充版软件;代办牌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与车辆管理所联网,并已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此间,车辆管理所要派民警定期巡查审核,监督指导,并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对于发现违规办牌办证的,停止其办牌办证业务。汽车销售商、二手车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时,负责以下工作: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进行数据预录入,初步审查群众提交的证明、凭证,整理档案资料,代发机动车牌证。
专家观点
措施实施只剩技术性问题
在具体了解到这十六项措施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副教授丁立民认为,它的出台对广大司机和准备学车的市民都是件好事。
“从理论上说,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会出现阻碍。“丁立民说,但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前所未料的问题。比如,机动车使用3年后进行转卖,如果司机想继续使用原牌号,买者就须申请新牌号。“在这种情况下,过户手续有哪些改变?新号牌费用如何分担?但这只是技术问题,在实践中会最终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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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群众16项措施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九、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在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自7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核发、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自动签注以上提示语;对以前核发的驾驶证,驾驶人主动要求补充签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当场予以签注或者免费换发副证。
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十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十五、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十六、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其中,第1项至第10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11项至第16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