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令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颁布于2004年4月30日,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规定,与之相比,新规在很多方面有了更新和细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将轻微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机制写入规定,予以法律化保障。
“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
在新规定的第十三条明确写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与此同时,新规还在第十五条补充明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从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进行“私了”的合法性。而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当事人是否能“自行协商”并未明确。
“不妨碍交通”成重要原则
最大可能地保证路面交通通畅是新规设立“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环节的目的。因此,除了给与当事人发生轻微事故“自行协商”的许可,新规还对执行“自行协商”的程序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详细研究新规中“自行协商”的规定,“保证交通通畅”是其重要原则之一。现行的规定只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处理轻微事故时,需要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可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分送当事人。”而在新规中则明确提出:“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仅如此,新规还要求:“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交警在此的工作已不仅仅只是协调双方处理事故,更重要的是恢复路面正常交通秩序。
江苏已先行一步
对照即将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自行协商”的部分,我省车主应该有“似曾相识”的感觉。的确,江苏在轻微事故的处理程序上,早在去年就提出了“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的机制,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目前,省内所有地级市都建有各自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中心,中心设有交警调解岗和各大车险公司的办事窗口,事故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凭借事故现场协商拟定的事故赔偿书,到中心各自保险公司窗口前进行“一站式”的协调处理。
当事人遇8情形应立即报警
《规定》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