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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锁定”降价

来源:都市风新闻网 作者:都市风新闻网 日期:2009年05月13日 字体大小:【
来源:新华网 作者:毛晓梅 王文帅

  中国保监会3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的公告》,拟于本月中旬在北京召开费率调整听证会。由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调整方案11月30日已经公布,显而易见,此次听证会的主题不是“涨价”,而是“降价”。

  据已经公布的信息,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表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会员公司,向保监会提交了《关于上报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请示》。该方案显示,在12万元的责任限额下,交强险基础费率分车型将有不同幅度的下调,其中,普通家庭用车的交强险保费拟由现行1050元调低为950元,降幅9.5%。总体来看,目前八大类42种车型中,将有16种车型涉及降费,降幅5%到33%不等,其余车型费率均保持不变。

  以“降价”为主题召开听证会的用意何在?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追溯听证会制度的由来,记者了解到,1998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确立这项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听证这样一个民主决策机制,使那些带有公用性、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的定价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监督,以科学、公平、公正的价格体系,维护广大民众的切身权益。

  然而,价格法并没有将金融服务列入需要价格听证的目录之内。价格法第47条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但对于老百姓而言,金融服务确实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同时金融服务不是一种可以完全自由选择的商品,特别是交强险作为我国的第一个强制保险险种更是需要搞明白收费高低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现实中交强险屡遭“暴利”质疑就是教训。

  直到交强险首年盈亏报告出炉后,听证会可谓势在必行。按照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7条规定:“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近日明确表示,在第一年经营结果的基础上,保监会考虑到以后年度保险公司前期投入成本逐步消化、承保面不断扩大、公司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等因素,要求公司对交强险费率进行调整。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监会决定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交强险保额越来越高、保费越来越低是一个必然趋势,此次对降价事项召开听证会,正显示了通过听证满足民生诉求的决心。

  政策制定者既要考虑到私车已经成为汽车社会的主体,也不能忽视公车对汽车社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既要考虑有车族的担忧,又要保证公交一族的权益。政策推出的时机、推出的技巧都需要深思熟虑并经过反复论证。从这个角度看,下调费率、上调保额的方案,既增强了交强险承担的社会责任,又减轻了有车族的出行成本,有利于汽车社会各个利益层面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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