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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规擅自改装车辆将最高罚五百

来源:都市风新闻网 作者:都市风新闻网 日期:2009年05月13日 字体大小:【

《机动车登记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细化改装车区分标准

晨报讯(记者 白明辉)10月1日起,擅自改装车辆的,将面临最高500元罚款。该措施将有效遏止社会上近年出现的“改车族”和“飙车族”。昨天,公安部交管局向各地交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其中透露了今年10月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调整。

“改装车”区分标准细化

公安部交管局在《通知》中称,要求各地交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对《通知》认真贯彻执行。记者获悉,102号令增加了对一些新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对“改装车”的处罚规定更为明确:如车主只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而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将被处罚200元。再严重一些,假若司机“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如改变货车的长宽高和客车内的座椅数量等)的”,将罚款500元。市交管局车管所的相关负责人评价说,公安部此次对“改装车”这一概念区分得更细,从处罚结果上看,也较以往更为严格,“以往对这类车的统一处罚标准是200元”。

未及时年检扣3分罚两百

102号令还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内容包括: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罚款200元;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罚款200元;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扣3分,罚款 200元。上述规定中,未注明所扣分值的,即不扣分。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 点击浏览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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