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跨国公司“忽视”中国消费者已非第一宗
跨国公司的“召回令”排除中国消费者,并不只是丰田汽车这一宗。近年来,多个跨国公司都有类似事件发生。
去年底,强生在全球15个国家和地区召回涉及量达50万盒的日抛隐形眼镜,问题产品“由于镜片残留化学物质可能引发用户眼睛出现刺痛”,此次召回同样不涉及中国大陆。强生方面解释,中国大陆尚未有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然而,由于中国每年境外旅游、贸易往来者众,不少中国消费者可能在香港或其它境外地方购买了、或者是通过网购等渠道买了被召回产品。
去年6月,宜家家居在北美地区召回336万个存在安全隐患的“可疑窗帘”。原因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出警告,上述产品的窗帘绳差点导致儿童被勒死的报告,存在潜在的危险。此次召回的产品涉及百叶窗、罗马帘和卷帘。但是,多款在美召回的窗帘产品国内却正常销售。宜家方面表示,中国不在召回计划之列。
去年1月29日,本田汽车在全球范围内召回64.6万辆飞度/爵士(Fit/Jazz)和City型汽车,此次召回涉及在北美、南美、欧洲、南部非洲以及亚洲市场售出的汽车,但不包括中国大陆。本田方面解释,中国国内销售的Fit、City产品所使用的相关零部件与召回产品的零部件设计规格不同,不存在上述缺陷,因此不属于召回范围……
多个跨国公司为何频频将中国消费者摒弃于“召回令”之外?为何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权益总是熟视无睹?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部主任陈北元指出,“丰田”们不在中国进行召回,原因是没有压力,“在中国,召回的成本比不召回的风险高很多。”
溯因商品召回制度未成体系导致消费者被“歧视”
对于召回成本问题,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高峰给出法理上的理由支持:虽然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过于原则;相关针对性的法律只有《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是由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效力位阶较低,且处罚力度也过轻,如,“罚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这也是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召回的原因。可喜的是有关部门正着手修改法律,提升法律等级层次。
而欧美市场之所以被重视,原因在于,它不仅拥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还高度强调消费者的主动督导权。近几年的欧美市场汽车的被动召回,无不是在掌握完整的事故记录、个体消费者提出起诉后,政府和司法监管体系全方位介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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