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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辆问题雷克萨斯在华召回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2月28日 字体大小:【

    陈北元分析,目前在中国即使发现有问题产品,不召回获得的处罚也仅是3万元,而不似在国外是巨额赔偿。据悉,在美国迄今为止最重的一起罚款为1600万美元。跨国公司们不在中国召回,也不用担心会被国家有关部门当面质询。

    对比之下,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汽车召回制度早已非常成熟,无论是消费者获得经济补偿,还是政府开出巨额罚单,一切都是照章办事。而中国从1984年德国大众来到中国合资开始,一直到2004年,汽车召回制度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去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明确了召回的问题。但问题是,陈北元说:“新规仍在无尽头的酝酿之中,从2010年7月公布草案到现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面对欧美屡次对中国消费者的“轻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曲三强认为,主要还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首先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像汽车这种大宗商品通常被视为不动产来对待,“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目前正处在一个起步和转型的阶段,立法者还是经验不足;其二是产品在国际上销售的时候,怎么用法律合同手段去保障还经验不足,对国际经济法的规则熟悉,目前也没有这方面的人才;其三是我国在产品责任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上还不完善。

    □支招

    面对问题产品消费者积极维权才可自我保护

    跨国公司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已经30多年了,在合资公司建立之前就以进口的形式进入中国,但是召回却仅仅是近几年才有的事,这说明中国消费者已经蒙受了几十年的损失。面对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区别对待,中国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理权益呢?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部主任陈北元介绍,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些条例说明,只能等汽车出了事故,消费者才能找丰田讨说法。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强硬要求“丰田们”对中国消费者要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高峰认为,从我国的招商引资体制来看,近三十年来,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实际上在我国国内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为了保证地方的经济发展及在招商方面的竞争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涉外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视为而见,不惜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涉外企业在我国被“宠坏”了,所以这也是不少涉外企业敢于对中国消费者在环保标准、售后服务、产品质量采取歧视性标准的根本原因。

    “基于上述原因,应该从根本上将消费者发动起来,让其通过个人的维权行动来申张正义。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每一个消费者权利意识苏醒必将推动社会进步。同时国家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完善相关鉴定程序,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大作用,公布权威的鉴定结论,督促商家自觉树立产品质量意识。”杨高峰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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