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出首张加价售车罚单 没收违法所得超14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雷敏 日期:2011年03月17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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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起南都持续关注的汽车流通领域的“加价销售”现象,在今年“3·15”前夕令人看到了“寿终正寝”的希望。3月14日,北京、上海、重庆、香港、澳门等21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发布权威观点,认定汽车经销商针对紧俏车型的“加价售车”属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
与此同时,继去年年初联合公安部门检查汽车市场存在“加价提车”的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罚的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分局再度重拳出击,今年“3·15”之前,该局对深圳某知名品牌的4S店开出了首张加价卖车的罚单。
上述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一些经销商利用紧俏车型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少则三五千元人民币,多则三五万元,且不给任何收费凭据。这种“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
南都记者采访部分汽车厂商时,“为何我们降价促销没人说什么,一旦供不应求,加价就被千夫所指”的观点仍不绝于耳。汽车行业观察人士孙世清则认为,厂家设立的指导价即应该是最高成交价格,高于此价格明显是有违公平交易原则的。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则表示,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困难重重,此次深圳再开彻查打击加价销售之风的先河。3月初,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分局稽查科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发现,深圳某知名品牌汽车4S店,从去年11月至案发日,共附条件销售某知名品牌汽车55台,总计收取附加费211.78万元。此外,除3名消费者强烈要求开具精品销售发票之外,其余的加价费用既未开具发票也没有计入公司法定账目。对此,该分局3月10日已出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表示该4S店加价售车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经销商警告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超过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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