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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奔驰因限价或面临巨额罚款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4月01日 字体大小:【

    记者了解到,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已将此事及调查结果反映给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同时,该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协会将协助北京奔驰授权经销商成立奔驰品牌授权经销商委员会,发挥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建设和谐共赢的厂商关系。

    也有业内人士为北京奔驰“说话”。“北京奔驰出台双限措施之前面临两个难题,首先,价格混乱现象严重,甚至很多经销商卖奔驰C级和E级两款车是亏损的;其次,越区域销售成为正常现象,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在李宇恒看来,北京奔驰出台“双限”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市场价格与进行行业规范。

    这一点在《商务政策》中也有所体现。《商务政策》在最后给出了解释:对于价格和跨区的管理北京奔驰将长期实行下去,目的是帮助经销商建立一个良性的销售和竞争环境,使价格逐步回升,维护经销商的合理利润和品牌应有的价格体系。

    为询问北京奔驰如何回应,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北京奔驰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按照要求发去了采访提纲,但截止记者发稿前,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或面临巨额罚款 

    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界定,何力律师表示,“这里说的‘ 协议’并不仅指需要双方都签署的协议。在北京奔驰限价这件事上,只要部分经销商接受并执行了,就已经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

    其实,对价格和区域的管控在销售行业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不违背市场价值规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为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业竞争引起市场混乱,这种行业的自律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如果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话就要另当别论。北京奔驰“限价”的行为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何力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北京奔驰规定经销商销售C级、E级轿车的最低价格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界定,何力律师表示,“这里说的‘ 协议’并不仅指需要双方都签署的协议。在北京奔驰限价这件事上,只要部分经销商接受并执行了,就已经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

    事实如何呢?为一探究竟,记者采访了部分经销商。

    “对,是限价了。”北京授权经销商一位销售顾问在电话中说。随后记者从青岛、淄博等地方的部分经销商处也了解到,这些经销商已经按照北京奔驰发布的限价措施进行销售。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北京奔驰销量突破5万辆,销售收入超过160亿元。

    业内人士推算,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最低罚款百分比推算,北京奔驰或至少面临16亿元的罚款。

    “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主要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何力律师进一步指出,对于北京奔驰“限价”垄断行为,应该由国家工商总局与地方的工商部门出面制止并作出处罚。

    在违背《反垄断法》的同时,专业人士也指出,北京奔驰的限价措施也违反了其外方股东——德国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反垄断行为准则:不得将最低或固定转售价强加给经销商;不得对经销商施加压力或提供奖励,以使其遵循建议的转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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