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质疑路桥年票费的人不在少数,市民杨先生也两年没缴路桥年票费,因为他认为东莞市现行的路桥费年票属违法收费,为此,他曾于今年1月初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听证申请。
杨先生承认自己两年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事实,但他认为,根据《收费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收费管理机构只能向通行于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不通行则不缴费。而在东莞,目前除了江南路桥收费站外,并不存在收费公路,他自己也从未经过该收费站,因此不存在逃缴行为。
其次,他还对路桥费年票制度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收费主体——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隶属于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而据他在工商部门查询,该公司系内资企业法人,并不具备法定的收费资质。
杨先生认为,东莞路桥年票费统缴的做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不得强行收取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时期的车辆通行费。据此,杨先生认为自己拒绝缴纳年票费是法定权利。
参加听证的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人士表示,虽然路桥费年票制在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需进一步研究、改善,但推行年票制及收费标准都得到省、市政府的许可,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合法性不容置疑。
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收费主体——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及其上级单位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都是市政府批准的事业单位,都是有编制的,收费资质并无问题,但这位听证人并没有应杨先生的要求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杜先生旁听了这场听证会,之后,他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他把“车辆年审不应该与缴纳年票费挂钩”作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将负责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庭审陈述时,杜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因此,东莞市交警支队对不缴纳年票费的车辆不予年审的“配合措施”是违法的。
对于杜先生的诉讼请求,交警部门的代理人没有正面回应,只是强调,若群众依程序向车管所提交申请检验材料,交警部门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予以核查,同时也会依据《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告知。
法庭上,杜先生还出示了自己去车管所办理年检手续被拒时所摄的一段录像。交警部门代理人则认为,该录像系无效证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杜先生的诉讼请求。
另据记者了解,在东莞的物流企业中,杜先生并不是被催缴欠费最多的一个,他的同行中,有被催缴额度高达一两百万的。因此,本案也得到了众多物流企业的关注。
实际上,自收到巨额追缴单后,杜先生和一些同行就渐渐走到一起,将研究年票制作为一项共同的“兴趣”,一段时间来,他和10多个物流公司的老板经常聚在一起,讨论与此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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