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延期交车 客户索赔双倍订金
来源:东莞时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4月27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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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5000元购车订金,车行却未按期交车。昨日,客户汤女士说,她状告车行违约,双倍索赔订金,已经将车行告上法院。
预付5000元订金购车
在塘厦工作的汤女士介绍,去年10月1日,她前往位于长安锦厦社区的东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排量为2.0L的马自达轿车,当时还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订单合同》。合同约定,购车总款为17.3万元,预付订金为5000元,车行在同年10月交车,由车行向深圳发展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还约定,“甲方(车行)确认收到订金后,订单合同开始生效。如乙方(汤女士)要求取消订单,甲方将不接受,且非甲方原因,订金不退还。”
汤女士说,她支付5000元订金后,车行开具了收款收据。然而,到了提车日期,车行却无法提供她要购买的车,理由是无法申请银行按揭贷款。
“我向车行订购车,车行已经接受我的购车订金,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为我配车。”汤女士认为,车行不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配车,连按揭贷款也无法帮她申请。车行的行为严重违约。
客户状告车行违约
近日,汤女士一 纸诉状,将车行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和车行之间的购车合同,并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她双倍返还订金。
“和汤女士在法院相见,我感觉十分遗憾。”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萧敬忠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萧敬忠表示,他更希望和汤女士协商解决此事。由于一些原因,车行中止了深圳发展银行之间的合作,因此不能为汤女士办理按揭购车。后来,车行答应通过其他银行为汤女士办理按揭,但汤女士不同意。
至于能否按照汤女士的要求,双倍退还5千元订金,也就是说退给汤女士1万元,萧敬忠说“这个有难度”。因为合同法中规定双倍退还的是“定金”。而车行与汤女士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是“订金” ,尽管如此,车行可以换一种方式对汤女士进行补偿。具体做法是,汤女士的车可以到该车行进行保养,将这笔钱慢慢抵消。
对萧敬忠的说法,汤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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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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