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召回条例终获通过 隐瞒车缺陷可罚同批货值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0月31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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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消费者一旦发现所购汽车的备胎存在缺陷,是找汽车生产商还是找轮胎生产商?这个问题一度模棱两可,让消费者困惑。
不过,这个问题现已明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同时,汽车产品存在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
共享信息 加重处罚 信息记录
缺陷汽车召回条例三大看点
30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
【名词解释】
缺陷
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召回
1
共享信息: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消费者的投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经过对消费者投诉的汇总分析,一些有规律性的问题就会被发现。由此,刚刚发布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另一方面,汽车的缺陷信息往往分布于各个部门,比如公安机关可能遇上多起有规律、类型相似的车祸,从而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的问题。因此,刚刚发布的条例建立了多部门汽车产品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发现汽车产品的缺陷线索。
2
加重处罚:对非法行为增强威慑力
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新条例则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据业内人士介绍,罚款金额为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至10%之间的规定非常严厉,一批缺陷汽车可能有几十万辆,甚至上百万辆,即使以1%计,罚款数额就不得了。这对于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缺陷汽车等违法行为极具威慑力。
3
信息记录:让缺陷调查掌握更多信息
在信息的记录、保存方面,这个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及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监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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