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期限出台 最高罚3万被指太弱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1月16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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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砺十年,争议不断,备受关注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尘埃落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5日在网站上宣布,汽车三包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规定还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去年10月,讨论近十年的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也正式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对拒不召回的车企加重了惩罚力度,并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乘用车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汽车召回制度,还是这次出台的汽车三包政策,都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除了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之外,细则也不够,但是出来总比不出来好,任何政策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日前,《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也已出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3年1月底。
崔东树告诉早报记者,这个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明确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易损耗零部件的范围,是汽车三包规定的基础性文件,有利于认定相关责任。
“这也可看出,国家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政策会逐步完善,此后还将有更多的操作细节和政策落地。”崔东树说。
销售者是第一责任人
汽车三包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生产者方面,规定要求“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销售者应该向消费者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修理者的义务是,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该规定所指的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此,崔东树告诉早报记者,虽然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是核心的责任都在车企身上。事实上,一般汽车出了问题,销售者还得和生产厂家沟通如何去做,比如是否应该召回,还是进行维修。
按规定,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汽车行业专家汪上告诉早报记者,消费者应该明白,假如你购买进口汽车,那么进口到国内销售的单位就是生产者。如果进口车经销商将责任推给国外的汽车生产商,那么它就是违反这个规定的。
此外,“今后的维权纠纷只能是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进行。销售者负责一切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质量纠纷,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则是由生产者负责。”汪上说。
诸多问题有待细则
对于三包责任认定方面,汪上认为,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方案过粗,有很多问题并没有明确。
规定称,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崔东树看来,现在很多自主品牌提供的包修期限往往都高于这个标准,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只能算是一个最基础的标准,要求并不高。
按照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汪上告诉早报记者,按照目前通行的包修政策,只要还在质保期限内就给予免费维修。但是现在规定,必须要凭三包凭证才能免费维修。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三包凭证的有效期要低于包修期,那么在三包期之外、包修期之内,维修到底免费不免费,就是一个问题。
规定还称,“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汪上认为,这个规定也不够明确,假如消费者要更换,那么销售者可以选择给消费者进行更换或者退货。但是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货,那么销售者也可以选择只负责更换,所以这个方面也容易出现问题。
不过,汽车三包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此外,按照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汪上认为,这个规定也有问题。
“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那么中间的差价应该如何处理?如果需要消费者交纳差价,那么销售者肯定会选择更换更好的,这样还能赚取利润。”汪上告诉早报记者。
此外,“按照新规,"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但是规定并没有明确,在申请补办后,新的三包凭证出来前这10个工作日,消费者是否享受三包相应的权利。”汪上告诉早报记者。
最大不足:处罚力度太弱
汽车三包规定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过小,也成为本次出台的新规的另外一大问题。
按规定,对违规者的处罚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警告并罚款,二是“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三是“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按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而违反本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万元罚款的“上限”,也成为昨日出台的三包规定罚则中最重的处罚。
对此,汪上认为,对于违规的处罚力度偏小,对车企来说其实是不值一提,“另外,还要注意,假如车企认罚,交纳了罚款,那么消费者后续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也没有很好的说明。”
而国家出台的汽车召回惩罚力度就很大。按规定,对存在“瞒报”、“拒不召回”等行为的车企,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位合资车企相关负责人此前向早报记者表示,若按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一批次销量为1000辆,则企业至少将被处以1000万元的高额罚款。
汪上还认为,规定“还应该明确,罚款应该赔偿给谁。具体案例的罚款应该归具体消费者,而不是执行部门”。
举证难“尚无办法解决”
除了罚则之外,昨日出台的三包规定对争议的处理也进行了规定。
按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汪上认为,现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消费者遇到的举证难的问题。汽车零部件很复杂,哪个零件出了问题,或者是哪个系统出了问题,都得认定,都得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检测,现在这种权威的检测机构太少了。
崔东树也认为,“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评价体系,谁的问题如何认定,这方面做得不够。比如你去4S店更换了零件,这个零件又不是原配的零件,出了问题,谁负责,是人为原因,还是汽车本身的问题,还是零件的问题,都不好说。”
汪上认为,“举证之难,目前我觉得没有什么好的途径解决。如果消费者成功举证一次,销售者能够得到严惩,那么这就能够起到威慑力了。”
“一方面消费者本身实力有限,要想举证很难,但是也要防止很多消费者没事找事,这样会损害汽车销售企业的利益,所以也应该慎重。”汪上说。
“关键还是看执行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这个规定对汽车经销商来说是好事情,原来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扯皮情况比较厉害,经销商往往都把责任推到产品质量方面,但是有时候车企不愿意承认。现在就有法可依了,也有很好的证据。”
该人士表示,如果这个规定能够得到严格执行,肯定会对汽车生产厂商增加很多的售后支出,“但是这个规定能否严格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消费者能否利用好,都是一个问题。”
上汽乘用车相关人士昨日告诉早报记者,“汽车三包的出台对于自主品牌汽车具有推动作用。”
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主要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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