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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新规10月实施 四种情况可退换

来源:北青网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1月16日 字体大小:【
   经过八年时间酝酿,消费者盼望已久的汽车“三包”政策新规终于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的家用汽车产品都可以享受“包修、包换、包退”。 

  新标准明确,“汽车三包”的概念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从内容看,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2011年年底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细化和补充。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对于消费者最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新规也列出了四种具体情形: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在三包有效期内,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在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新规要求,家用汽车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刚表示,目前的“三包”规定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没有纳入规章的调整范围。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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