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调整部分进口汽车双反补贴税率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7月18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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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7日发布2013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零。
应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10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新出口商复审是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一种。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始反倾销调查期内并未向调查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根据世贸有关协议和国内规定,应给予新出口商机会,根据其实际出口情况,为其确定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公告称,商务部经调查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具备新出口商资格;在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在补贴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获得微量补贴。 商务部于2011年12月14日发布该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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