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暂不能由保险机构代收
据介绍,根据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车船税的征收方式有所改变,强化了征管手段,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也成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目前,我省相关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我市则暂缓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需补录信息车辆可上网查询
近日,市地税局还发布通告,要求部分车主到车辆所在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记载的住址地)的地税分局办理车辆信息补录。
“据统计,现在全市共有17000多台相关车辆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因而需要到车辆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办理车辆信息补录手续。”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17000多台车辆的车牌号码已经在地税网站上公布,车主可随时上网查询。”
12月31日前为“多退少补”期限
对于今年1月12日前已经按旧标准缴纳了2007年车船税并办理了车辆年审的车主,市地税局还特别提醒,地税部门将对这部分车主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载客车辆需要补缴车船税的,应到农信社各网点补缴税款;部分载货车辆需要退税的,则可到车辆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办理退税。”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补缴2007年车船税的车主,未能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补缴手续,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车船报废可办退税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的征税范围扩大,减免税范围收窄,取消了困难减免。
同时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损失,条例规定,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来源:东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