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各行各业的影响将是巨大和深远的,车市当然也不例外。
■《反垄断法》挑动车市神经
震荡一:加价卖车成历史
条款:第二章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一款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影响:本条文的明确规定,对汽车行业来说将导致加价卖车成为历史。之前,很多国内强势车型利用供求关系矛盾加价销售牟利,原因是某地区的数家经销商疑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达成了一定的价格共识。《反垄断法》实施之后,这样的情况将被制止。
震荡二:异地购车成现实
条款:第二章 第十三条 第三款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影响:以前消费者购车都有区域限制,不允许在其他区域购车。而《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区域销售壁垒将被逐渐打破,这标志着消费者可选择到车价较低的区域购车,与当地经销商进行名正言顺的交易。
震荡三:厂家最低限价叫停
条款:第二章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二款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影响: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预防经销商大幅度降价,部分厂家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则被认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届时厂家针对市场所做的价格调节,将不会再受到厂家的“制裁”。
震荡四:4S模式遇阻
条款:第三章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四款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影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便争议不断。其中最大争议便是,《办法》中的诸多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由于这些高档豪华车的生产厂商只对指定的4S店单一配送,消费者除了到指定的4S店维修汽车外,别无选择。厂家对高档汽车的零部件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而一旦在零部件上垄断后,汽车厂家就可以对维修和价格进行进一步的垄断。《反垄断法》实施后,原本的授权4S销售模式就将面临挑战,不仅一些资金雄厚的经销商可以跳出品牌限制代理更多车型,并且汽车的售后与维修也将出现一个新的局面。
震荡五:制止地方保护主义
条款: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影响:目前国内一些地区有自己的汽车产业,而地方政府往往会制定一系列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市场政策。而《反垄断法》执行后,这样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就将被视为违规。如此一来,北京街头的出租车就不能只是伊兰特或索纳塔;重庆街头就不能只是羚羊、天语或蒙迪欧。
■本土反应
实际影响并不大
针对《反垄断法》的即将实施,东莞汽车经销商们显出异常的冷静,令经销商们比较感兴趣的则是异地购车与最低限价问题。
对于可异地购车问题,有经销商表示“消费市场有可能缩小”,因为目前一些车型在广州深圳两地会比在东莞区域卖得更为便宜,会分流一部分消费者到广深两地购车。而也有经销商持另一种态度,认为“消费市场有可能扩大”,因为对汽车的价格控制不受厂家限制后,东莞经销商也有可能在车价上显示一定的优势,从而吸引异地消费者来莞购车。
此外,大多数经销商关注的还有厂家的最低限价有可能被叫停的问题。因为目前的车价牵动着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如果经销商可针对市场制定最合理的车价,无疑会激发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但对这种结论,也有经销商表示叫停厂家最低限价的实际意义并不大。东莞鸿鹤车行总经理李平认为,虽然汽车厂家针对区域经销商都有最低限价的要求,但在东莞近几年车市中凸显出来的却是,大多数经销商实际上都没按厂家要求的最低限价执行,经销商会根据自己的成本、库存量、资金运转情况来制定优惠价格,而同品牌经销商之间经过近几年的“磨合”,大都也形成了一定默契,轻易不会打“价格战”。最低限价的叫停,无非是为经销商的暗降“正身”,不会对现有市场造成太大冲击。
■市场反应
成都经销商“自主定价”
《反垄断法》半月以后才正式实施,但是已经有经销商按捺不住,希望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利。上周,成都三家广州丰田经销商开始对凯美瑞实施“自主定价”,宣布将根据本地市场的情况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价格。业内人士称,这次试水行动堪称是汽车经销商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最大胆的尝试”。
观点:虽然是“最大胆的尝试”,自主定价也可能带来几家经销商联合加价的问题,但是如果价格高得离谱,没人埋单,定价自然会回落。况且如果价格过高,而《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销售区域限制政策取消,消费者完全可以到外地购买。就这个角度来说,自主定价是把竞争区域扩大了,而非缩小了。
■国外案例
欧盟处罚大众公司
欧盟《反垄断法》中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按照这条法规,1998年1月底欧盟作出对大众汽车公司处以9000万欧元罚款的决定,以处罚其“对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破坏”,这是欧盟历史上对一家公司一次性处罚最高的罚款。原因是大众不许其意大利分销商把汽车卖给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大众公司曾为此取消了12家车行的代销合同,降低了另外50家车行的代销提成。根据欧盟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随意在欧盟各地购买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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