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引发了“贬损费”和“营运费”该不该赔偿的争执,面对交通事故后产生的间接损失,“受害者”不禁要问——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责任方会通过车辆保险理赔方式向对方赔付事故损失,其中包括人员损伤、车辆损伤等,此外如果发生第三者损伤的,也需要肇事方赔付。然而,近日车主赵先生和孟先生在各自正常解决交通事故时,却碰到了新的问题。
案例回放
案例一:车主赵先生所驾驶的马自达6轿车与一辆别克凯越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别克凯越负事故全责,凯越车主通过保险赔付了赵先生所有的车辆维修费用。但事情结束后当赵先生在二手车评估机构评估自己的车辆时,评估报告显示了两个数据:发生交通事故前的市值、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市值,两者竟然相差4万元,这个结果令赵先生很意外,因为别人的过失给自己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这非常不合理,于是赵先生向凯越车主提出索赔,理由是车辆 “贬损费”。凯越车主认为此项要求不合理,目前二人正在协调当中。
案例二:车主孟先生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孟先生在赔付了对方后,出租车司机提出需赔偿其在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孟先生非常疑惑,“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我的主观意愿,我也有损失,给对方赔付营运损失不合理。”
问题焦点:凯越车主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赵先生赔付了车辆损失;赵先生平白无故损失了4万元。看似两者都有道理,那到底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出租车车主向孟先生索赔营运损失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就此问题记者作了相关采访。
消协声音
界定间接损失尚无法可依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解释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追讨间接损失,同时这个案件不存在买卖关系,因此无法套用消法来处理。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双方的保险中涉及了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间接损失进行赔付,那么无责方可向肇事方索赔。从目前我国的消法与保险种类来看,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还无法可依,因此车主的贬损要求将很难实现。”
而对于出租车要求肇事车辆赔偿营运损失费,张副秘书长说:“存在买卖关系的,在消费者保护条例第49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应当实行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本起案件中,二者不存在买卖关系,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交警观点
只对直接损失做责任判断
交警部门在遇到上述问题时会如何处理呢?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审理科金辉警官指出,“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首先会进行责任划分,在责任划分清楚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双方进行赔偿调解。调解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中直接发生的损失,也就是说我们所能看得到的,比如车辆损失,人员受伤等。而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诸如车辆贬值等间接损失,如果车主需要提出赔付,则需到法院起诉。”
出租车要求赔偿营运损失费问题,金警官说:“这个也不属于交警的处理范围,依据调解原则,我们只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给出责任判断。”那么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肇事,属于酒后、醉酒驾车肇事或肇事逃逸的,受害方提出除车辆人员损伤外的赔偿,交警部门如何认定?金警官解释道:“这是两个问题,我们对交通事故的定性与赔偿要求无关。”
律师说法
营运车辆可获赔偿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陈平律师从法律角度对这两起事件进行了解释。
对于车辆贬损的赔偿问题,陈律师指出,“要判断是否应该赔偿间接损失首先要清楚受害主体的性质,在本起案件中,赵先生作为私家车主其车辆是交通工具,而非商品,只有经营单位或销售机构的商品在事故中受到损伤时才可以提出索赔。因此,赵先生提出的间接赔偿,目前法律是不支持的。”
但陈律师告诉记者,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提出营运损失赔偿是合理的,陈律师解释,“营运车辆是生产工具,它在道路上行驶是在进行生产活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中断了其正常的生产活动,对其利益产生了影响,因此提出营运损失赔偿,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看似两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背后却牵扯到了许多问题。如何令交通事故中,双方利益都能得到保障,是目前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贬损费到底该不该索赔,营运损失费是否合理则需要整个社会来探讨,和谐社会的主旨就是保障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 (本文来源:华商报 作者:邸强 刘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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