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
深圳市已于9月1日正式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该征税额度是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中小车税额为每年420元。
据介绍,从9月1日起,凡是在深圳市内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入境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缴纳机动车车船税的市民和纳税人可到深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或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从2007年起,深圳的个人机动车辆车船税不再委托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代征。
该负责人提醒称,对于纳税人在2007年度已购买了“交强险”而未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对于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同时,从香港入境行驶的香港机动车辆到深圳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南山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船舶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2007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未补缴的,须及时补缴。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