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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实施新规定发动机和车身颜色可更换

来源:都市风新闻网 作者:都市风新闻网 日期:2009年05月13日 字体大小:【

下月起,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车辆管理部门将统一实施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为使广大群众能够了解新标准及新规范的要求和办理流程,对此,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相关负责人对新标准的重要变化作出了详细解读。

改装范围放宽登记流程调整

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是不允许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的,现在新规里明确指出,涉及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等方面的需事前申请。

新规中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也发生了变化。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中的改色、变更发动机、变更车身车架、变更地址(辖区外)等流程调整为:拍摄车辆照片-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等几个步骤。

补领登记证一日搞定

新规还简化了变更登记,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在办理变更备案业务时,增加了签注登记证书或重新核发行驶证。另外,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需要重新打刻的,也纳入到变更备案业务来办理。

而部分业务的办理时限也有缩短,如注册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日缩短为2日;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由原来的3日缩短为1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1日;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5日。

变更后不登记罚款500元

新规还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其中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将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情节严重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临时号牌最多领三次

为了防止机动车所有人不办理注册登记而长期使用或者多次领取临时车号牌,新规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并且,对于转让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并强制更换新号牌,新车主必须重新选号(南京市在试点期间暂不强制)。

通讯员施车轩记者徐欢

附则部分增加的内容(相关链接)

身份证明部分做了大量的修改,增加了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这一非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除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外,增加了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因《居民户口簿》不被机动车登记系统确认,明确了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3)军人: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明确为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明确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明确为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本文来源:江南时报 ) 点击浏览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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