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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大批关系民生的
汽车新政陆续出台实施,如新车可保留老车车牌、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浮动、考驾证增加实际路考等,这些
政策直接影响或改变着人们的汽车生活。
政策一: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07年1月1日
政策内容:
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未经授权的汽车经销商将退出汽车销售市场。《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必须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获得授权的经销商才能到工商部门备案。未获授权的汽车经销商今后将无法开具销售发票。在品牌销售政策实施后,厂家对经销商的控制更为严格,部分经销商甚至被强势厂家淘汰出局。
政策二:
考驾照增加实际路考
实施时间:2007年4月1日
政策内容:由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出,除交规、桩考、路考外,新增了实际路面驾驶
技能考核,其中,还将随机抽考20%的申领者参加夜间行驶考核。此次变化最大的考试内容是,新增了“实际道路考试”,学员既要能在马路车流中变更车道、靠边停车、超车、会车,还要能
安全通过路口、公共汽车站等车辆会集、行人集中的地区。
政策三:
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
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
政策内容: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
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为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为30%。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30%。
交强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建立了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政策四:
换车不换号
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
政策内容:从7月1日起,机动车报废后,车牌需重新登记等限制性规定将取消。公安部正式公布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称,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措施”规定: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
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提出继续使用号牌号码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该机动车号牌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
政策五: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政策内容:为缓解交通拥堵,北京市7月1日公布《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政策六:
实施国Ⅲ排放
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
政策内容:为缓解交通对于环境的污染,北京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为迎接北京奥运会,有关部门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的所有加油站将开卖国Ⅳ标准
汽油,而机动车国Ⅳ排放也将于奥运会前实施。
政策七:
征收新标准车船税
实施时间:2007年10月1日
政策内容:备受关注的新车船使用税8月份终于确定了征期。北京市地税局公布,2007年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客车的车船税由原来的每辆每年200元升至480元,微型客车税额调至300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北京市的征收日期一直未定,本该在年初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一直暂缓征收。今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第192号发布了新车船税办法,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政策八:
北京外籍车停发黑牌
实施时间:2007年11月1日
政策内容:以往外国人、中国港澳台居民在京上车牌领到的都是黑底白字的号牌。从11月1日起,沿用了20余年的黑牌退出历史
舞台,外国人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京申请机动车牌证,将领到普通民用号牌。
此外,11月1日起,以往悬挂蓝牌的金杯面包等中型载客汽车使用与大型汽车相同的黄牌;而新车移动证也被临时号牌替代。
政策九:
明确《交法》第76条
政策内容:三年前新交法出台,第76条引发的争议一直没有停过。在持续的抨击与质疑之下,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如获通过,第76条将会面目大变。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虽然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
责任的制度,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规定的不够具体,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修正案草案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政策十:
新能源
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实施时间:2007年11月1日
政策内容: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新能源车产能过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向社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并宣布从11月1日起开始,要进入新能源车生产领域的汽车企业,必须经过审批才能上马。
《规则》首次明确了新能源车概念 (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
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等),与此同时,《规则》对企业上马新能源车项目设定了15道“准生”门槛。《规则》的出台,令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实现了有章可循,也更利于规范目前良莠不齐的新能源车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