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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有旧伤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来源:都市风新闻网 作者:都市风新闻网 日期:2009年05月13日 字体大小:【
  •   律师表示:购买汽车也适用消法,即便享受了价格优惠,消费者也有权索赔 汽车销售合同是关键证据...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 实习生 石月炜) 张女士购买了一辆轿车后,发现车在她买前就已经修过,是辆旧车。为此,她将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赔偿。

今天上午,二中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2月28日,张女士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公司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轿车,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2007年5月13日,张女士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汽车服务公司承认,该车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过划伤,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在维修过程中更换过油箱门等。

为此,张女士以汽车服务公司故意隐瞒瑕疵,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按已支付款项双倍赔偿经济损失。

汽车服务公司辩称,所销售的车辆只是在新车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表面划伤,并已做了修复处理,因此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已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故判决其退还购车款,双倍赔偿张女士购车款。

对此,汽车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汽车服务公司交付张女士的车辆应为无瑕疵的新车。而现有证据表明,所售车辆存在瑕疵。

法院由此认定,汽车服务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汽车服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惑

1.作为“奢侈消费品”的汽车,也适用于消法?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告诉记者,在销售商不能证明消费者购买该车是用来经营或其他非生活用途时,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生活消费自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享受了价格优惠,获赠了车辆装饰,买到了旧的“新车”就该认倒霉?

陈律师表示,出现类似问题后,一些销售商以“买车时已经提供了优惠”为由,拒绝赔偿。

实际上,价格优惠或赠送汽车装饰只是一种销售策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消费者已知车辆存在瑕疵。因此,消费者仍有权向销售商索赔。

3.此类案件中,关键性证据是什么?

陈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消费者打赢此类官司的重要证据。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这样的条款:销售商交付的车辆应为无瑕疵的新车。

在此情况下,只要消费者能证明车是旧的,而销售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话,消费者的索赔一般会胜诉。

陈律师称,消费者在购车时,有权要求在汽车销售合同中写入上述条款。

汽车销售人员说法

某汽车销售店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一般都是在第一次保养或维修时才发现问题。由于距离购车时间过长,消费者往往缺乏证据证实销售商有责任,最终不得不承担不利后果。

最好的防范方法,是提车时提高警惕,一旦发现问题,当面提出,当面解决。

汽修专家说法

某汽车修理厂的一位技师表示,要了解车是不是旧的,消费者首先要查看车辆的外形,看车漆上是否有锈斑和划痕。

其次要观察整车油漆的光滑程度。如果油漆色泽不同,就说明该车可能修过。此外还要查看机油颜色。如果机油很脏且有积碳颗粒,则说明车行驶过一段时间。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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