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二中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13日,张女士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一审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已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故判决其退还购车款,双倍赔偿张女士购车款。
对此,汽车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法院由此认定,汽车服务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汽车服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惑
1.作为“奢侈消费品”的汽车,也适用于消法?
2.享受了价格优惠,获赠了车辆装饰,买到了旧的“新车”就该认倒霉?
陈律师表示,出现类似问题后,一些销售商以“买车时已经提供了优惠”为由,拒绝赔偿。
实际上,价格优惠或赠送汽车装饰只是一种销售策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消费者已知车辆存在瑕疵。因此,消费者仍有权向销售商索赔。
3.此类案件中,关键性证据是什么?
陈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消费者打赢此类官司的重要证据。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这样的条款:销售商交付的车辆应为无瑕疵的新车。
在此情况下,只要消费者能证明车是旧的,而销售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话,消费者的索赔一般会胜诉。
陈律师称,消费者在购车时,有权要求在汽车销售合同中写入上述条款。
汽车销售人员说法
最好的防范方法,是提车时提高警惕,一旦发现问题,当面提出,当面解决。
某汽车修理厂的一位技师表示,要了解车是不是旧的,消费者首先要查看车辆的外形,看车漆上是否有锈斑和划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