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从过错推定原则到以责论处原则
在汽车产生之初,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交通事故,即以责论处。事故中,司机如无责就不承担赔偿,司机有责时,行人必须出示证据才能拿到赔偿。随着汽车数量增加,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在以责论处的情况下,行人很难拿到赔偿,这就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
于是部分发达国家转而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判定交通事故赔偿,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司机无责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过错推定则是先认定司机有错,如果司机能证明自己清白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这加重了司机的责任,但现实情况下,司机有时难以承担全部赔偿,强制责任险制度便应运而生。
我国的道交法订立之初是遵循过错推定原则,但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指引下,即使司机能证明自己无责,也不能完全免除赔偿。道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坚持过错推定原则,二审稿又重新确立以责论处原则,有专家认为这是以公平为先的立法取向的体现。此外机动车无责时最高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一条款蕴含着人文关怀,在现实情况下也是可行的。
本报讯 始终意见纷繁的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重新确立了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删除了一审稿中对具体赔偿比例的规定,同时新增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过错最高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虽意见不一,但仍被保留。
■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过错机动车才负全责
二审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责任交通事故赔偿应具体裁量
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审稿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依据双方责任,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此外国外也没有在法律中对具体赔偿比例作规定。
■行人负全责机动车承担最高10%赔偿责任
此外,一审稿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意见认为,机动车无过错就不该再赔偿,但也有意见赞同本条规定。二审稿保留了这条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机动车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与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一致,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认为基本可行。
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司机召开的座谈会上,参会司机们也基本赞同这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