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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征得10万条意见 过半要求降税负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2月15日 字体大小:【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征求社会公众对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情况。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近10万条意见,其中: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35779条,占36.77 %,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53137条,占54.62 %,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8379条,占8.61%。

    自2010年10月28日18:30至11月30日24:00,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来信和报刊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中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群众来信40封。在全部97295条公众意见中,北京、广东、上海等10个省市反馈了71284条,占73.26%。

    在全部97295条公众意见中,提出明确观点的几类意见如下:

    7695条意见提出应明确车船税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节能减排之名,搭立法便车而提税,加重车主负担之嫌;7066条意见要求降低或者持平2.0以下乘用车的税负;6850条意见要求用燃油税代替车船税;4814条意见要求按车船的价值计税;1598条意见要求将车船的排气量和价值综合计税;202条意见要求直接听取车主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整理出了公众意见较为集中的几个方面:

    对草案总的反映

    北京王冰(2010-11-27 16:40:57.0)留言:“将现行的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做法,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是一种进步;对乘用车由以前的按座位征税改为按排气量阶梯式征税,体现了相对公平的原则和鼓励节能减排的导向,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在2006年以前叫车船使用牌照税,属于行为税,已开征多年,是地方政府较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这次草案说明将其定义为财产税,但又按排气量征税,立法目的不明确,逻辑关系不清晰。如果是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应用燃油税调节,切实体现多缴多开、少缴少开、不缴不开的公平原则;如果是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则不应以汽车排量而应以其价值为计税依据,价值越高,征税越多。

    有些意见提出,应当降低汽车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负。既征车船税又征燃油税,是在同一财产上重复设税,不合理。建议取消车船税,并入燃油税。如有需要,可考虑再适当提高燃油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北京 2010-10-29 07:27:34.0)也在网上提出,目前中国涉及车辆的税种很多,应当统筹考虑税种设置和税负总体水平。车船税不可能承载过多的经济功能,如节能减排、调节财产和消费等。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有“搭立法便车”变相涨价、增加车主负担之嫌。乘用车目前已是税、费征收最多的商品。据统计显示,各种税费占了购车总费用的40%。一辆车从出厂、购买、保有到使用环节,缴纳的税种和税金总额在全世界数一数二:成本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还有燃油税等,另加上过路费、过桥费、强制保险费、年检费、高额停车费等。有些地方还未取消养路费,有些地方还征收道路建设费、环保费等。车船税即将大幅上调,一些城市拟开征的拥堵费也箭在弦上,进一步加重了车主的负担。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在提交人大审议前征求了30个部委、10个地方人民政府和6个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但没有听取纳税人-广大车主的意见,而车主是车船税的利益攸关者,人大立法要充分听取车主的意见。有的意见提出,目前通胀预期加重,此时不适宜出台大幅增加车主负担的税法。

    关于计税依据

    浙江杨利伟(2010-10-29 16:54:16 )留言:“应以车船价值为前提,再以发动机排量为参考收取”。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草案规定按汽车排量征税不合理。同一排量的车,价格却相差很大。以排量1.8的车为例,买奇瑞不到10万元,买奥迪在30—40万元之间,但要缴纳同样的税额,起不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同财产税的理论相悖。有些意见提出,按车船的价值计税是能够做到的。因为购买车船有发票,从购买到使用,车管和船管部门有完整的档案。同时,作为财产税,新车船与旧车船的价值也是有区别的,应当考虑车船的折旧,比如每年折旧10%左右,税额应当逐年递减。

    有些意见提出,排气量不能完全决定一辆乘用车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现在汽车发动机上使用的涡轮增压等先进技术,使排气量大的车比排气量小的车对能源消耗更少,对环境污染更小,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考虑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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