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负结构
上海陈良锐(2010-11-09 16:13:18.0)留言:作为引导居民使用节能的交通工具,该税法的推行是有意义的。但应考虑使用者的税负问题,2.0以下的车应当减税或持平,3.0以上可加大税负。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阶梯式的税负结构不错,但税负太重,难以接受。与中兴岸钕啾龋莅钢唤档土1.0以下排量的税额,但这只占乘用车中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很多意见提出,国家过去两年曾出台政策,鼓励群众购买1.6排量以下的乘用车。对这类车的税额也应降低,而不是持平;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带老人出行等基本生活需要。立法者和财税部门不要仍抱着旧有观念来看待当今社会的发展,认为只要是汽车就属于奢侈品,一律课以重税。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与电视、冰箱一样,已成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草案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建议降低,至少应维持现行的税额不变。有些意见提出,对2.0以上至3.0以下的乘用车,应小幅调高其税额;对排量在3.0以上的乘用车,草案规定的税负太轻,建议加重。
有些意见提出,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国家不要大幅度提高税负,老想从百姓兜里掏钱,为地方政府创收。立法必须公平、公正,既然是财产税,更应体现差别。如果将购买排气量2.0以下乘用车的工薪阶层同购买排气量3.0以上乘用车的大款一样对待,统统成倍加税,显失公平,难以服众。
有些意见提出,对草案规定税额的执行应当有过渡期,逐步达到规定的税额。有的意见提出,车船税法规定的税额不应当适用于本法实施前已购买的车辆,应当使老百姓有预期。
关于减免税
江苏谈凤生(2010-11-09 15:59:33.0)留言:“除专用紧急救援车辆(如医疗救护车)及按国际条约应予以免征的车辆外,其他一切车辆均应征收车船税,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不是对特权车开绿灯”。
有些意见认为,军队、武警、公安用车多是大排量车,不应享受减免。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规定得太笼统,应该明确只有直接用于国防军事作战目的的车船才属于免征范围,凡是不直接用于国防军事作战目的车船,不应纳入免征范围。
有些意见提出,法律应直接规定对公共交通、城市环卫、消防和救护等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车辆免征车船税,不要再授权给地方。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免征车船税。
有的意见提出,现在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是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建议明确规定免税。
有的意见提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污染严重,不应享受减免。
关于征管手段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四川车主(2010-11-04 12:32:33.0)留言:建议开发全国统一使用的软件,保证并实现扣缴义务人代收信息与公安车管部门车辆信息的对接,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又方便了车主;同时又可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对纳税人税款的重复征收而损伤纳税人的利益。
有些意见认为,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税务机关监督纳税的职责,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税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保证国家税收完好,监督偷、逃、漏税,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给车辆“上户口”及年检,保证车辆的行使安全,执法针对的主体是物。如果车辆年检合格,就因为未缴税不让行驶,这种“管卡压”的立法指导思想,老百姓难以接受。立法不但要保护国家税收,也要考虑维护群众利益,方便百姓。
有些意见建议,把提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车辆年检合格后,因为未缴车船税就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关于游艇的适用税额
草案第二条规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江西徐房立(2010-11-09 12:53:22.0)留言:立法应有前瞻性,对游艇的适用税额,外国早有规定,可直接列入税目税额表,不应对国务院授权过多。有些意见提出,我国立法技术渐趋成熟,法律应当越来越有可操作性。税负是大事,关系民心向背,一定要提到法律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