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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车即将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北京日报 日期:2011年09月22日 字体大小:【

遇到下列任一情况,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出现新的同程度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它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5次可换车

在整车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无同品牌同型号,则须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仍然没有的,消费者可要求免费退货。销售商须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

对于消费者的更换、退货要求,销售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答复不符合本规定、未更换或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包修理零部件须原装

规定指出,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不得强迫消费者选择修理商。

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为制造商提供或认可且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不低于该车辆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同时,应保证零部件的合理储备,以防延误修理时间。

修理商要建立、执行车辆三包期修理记录存档制度。记录内容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用和工时,以及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补偿费用、交车时间等。每次修理完毕,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查阅和复制有关修理记录。整车三包期内,车辆因质量问题出现故障无法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时,修理商通过电话无法解决的应到现场修理,并承担车辆拖运费。

此外,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车辆经维修检验合格后再次销售的,应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并注明更换、退货的原因。

销售商、修理商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依法向制造商追偿。因三包问题发生争议而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当事双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种情形免三包

家用车在三包有效期内有任一下列情况,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1、车辆用于出租、租赁或其他运营目的;

2、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3、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与要求三包的车辆不符。

不是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1、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车辆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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