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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伤者可申请救助金

来源:东莞时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1月24日 字体大小:【

    交通肇事者逃逸了,很多的家庭就此陷入了绝望的困境,甚至正常生活都难以维持。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工作会议。会议上传来好消息,给这些绝望的家庭送来“救命钱”。

  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意味着我市即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先行垫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

  细则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其中,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标准由市公安局制定,但每个交通事故伤者(死者)不得超过十万元。确需超出上述标准进行救助的,应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确立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等事项。

  新春将近,袁宝成着重强调,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做好治安维稳工作,确保社会秩序井然,让群众过上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对于我市新一年度的招商引资工作,袁宝成指出,没有项目,城市就不会有未来。市政府相关部门加紧把去年协议引资的项目落到地上,落至实处,同时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把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引入到东莞。

  议题1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肇事司机逃逸,伤者可申请救助金

  袁宝成指出,细则的出台,第一时间安抚了受害人以其家庭,使受害人和家庭感受到温暖,有效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下来,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关,把基金用好、用到位,同时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的运作。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费用垫付前不得停止抢救工作

  市政府从全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市救助基金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丧葬费用依法进行垫付。

  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不超10万元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标准由市公安局制定,但每个交通事故伤者(死者)不得超过十万元。确需要超出上述标准进行救助的,应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细则》还明确了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以及救助基金的管理问题。

  议题2

  学生营养计划

  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天补助3元

  会议审议决定,从2013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市选择大岭山镇为试点,启动实施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计划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学生,每人每天补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每人一学年补助600元。设有食堂的学校采取学校食堂供餐形式,按月或按天扣减受补助学生相应金额伙食费。未设食堂的学校采取提供学生奶形式,在上学期间向受补助学生每天提供一定金额的牛奶。

  会议要求,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纳入试点的学校要将补助经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核算,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要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廉洁、有效,将营养改善计划办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阳光工程。

  袁宝成说,补助工作要充分尊重困难家庭的意愿,按照学生自愿原则,严把食品安全关,不能发生任何食品质量问题,做好试点工作,再向全市推广。

  大岭山属于二档镇街,市财政将承担经费的40%,试点镇承担60%。(记者 吴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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