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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 车辆受损要担责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4月10日 字体大小:【

    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只要在1小时内,均可免停车费。这是我市4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中透露的好消息。目前,《办法》在中国·东莞网全文公布,征求市民意见。

  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三种管理

  根据《办法》,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公益停车场收费方面,办法规定,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须由停车场经营者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进入住宅区不超1小时可免收停车费

  《办法》对免收停车费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免收停车费的情形包括:

  进入居民住宅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路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室内专业停车场等)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办法》还规定,市物价部门可根据东莞市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时限,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在市物价部门规定基础上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消防安全和城市规划等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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