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末,东莞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48.68万辆,2011年和2012年全市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分别为495人和403人。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数据称,2012年该院共计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245宗,其中涉及死亡一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108件,共死亡111人,占全部案件的8.92%。
时间:21点最多,6点最少
108件重大交通事故中,发生在21点(21:00~21:59)的事故件数最多,发生在6点(6:00~6:59)的最少,分别为12件和0件;而21点至23点和16点至18点期间,事故最为集中,分别达到22件和21件。
地点:沙田最少,大朗最多
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地,为该院所管辖的长安、虎门、厚街、沙田、大朗、大岭山六镇以及由太平高速交警大队所处理的高速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地构成方面,重大事故件数最少为沙田镇,最多为大朗镇。
死者交通方式:步行、自行车、摩托车
死亡的111人中,交通方式和工具主要包括步行、自行车、摩托车,占82.88%;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小轿车、货车、客车、牵引车等机动车,以及三轮车、手推车、环卫车等非机动车。
此外,死者中10岁以下的幼儿和儿童8人,60岁以上的老人8人,最为集中的年龄段为31-40周岁,为37人,占全部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涉事车辆:货车和客车最多
108件重大交通事故中,共计有120辆被告方肇事车辆(同一事故可能涉及多个责任车辆),其中货运和客运车辆分别为41辆和38辆,占全部被告方车辆的34.17%和31.67%,合计65.84%;轿车为30辆,占25%。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中可以查明为公司所有的约占50%,其中包括公共汽车、旅游运输公司营运的大巴等大型客车16辆,占所有被告方责任车辆的13.33%。
事故责任:近七成为双方都有责任
对于以上120辆被告方责任车辆的驾驶者,最终确认在事故中应承担全责的35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共计82人,分别为主要责任23人、同等责任28人、次要责任31人,无法认定责任的3人。相对的,死者方(原告)除作为自行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的乘客无责任外,其他一般与被告方的事故责任相对。
1.撞人后逃逸,伤者殒命
机动车撞击摩托车、自行车、行人后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同时可能含有无证驾驶、车辆技术机件不合格等原因,该类事故超过20件。
逃逸的后果可能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是引发后来车辆的二次碾压最终形成死亡后果;同时逃逸者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均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1年12月4日23时30分许,穆某驾驶轿车行至大朗镇杨涌加油站路段时,车头右侧与郭某驾驶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人车倒地,肇事后穆某驾车逃逸;5分钟后,房某驾驶的小客车行至上述路段时,碾压郭某的身体后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经处理后认定:穆某及房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穆某和房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摩托车极易“惹祸上身”
基本所有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摩托车均为无牌(套牌、伪造牌照)、无证、无
年审、无保险,驾驶者及乘坐人员未佩戴头盔,车辆本身大多存在机件不合格或为报废车辆,且驾驶人员大多存在多个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驾驶的情形:包括醉酒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直接从设有隔离带的道路中间横穿等,极易酿成严重交通事故。
2012年6月15日18时35分许,李某驾驶一小型轿车途经大岭山镇大岭山大道龙山村路口路段时,遇伍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山村往体育公园方向行驶,过程中李某刹车避让不及,导致伍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伍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3.小朋友极易“被忽略”
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10岁以下幼儿和儿童达8人,其中3岁以下的6人,有5个3岁以下的小孩均是由于家人疏于看管,在小卖店外的道路玩耍,遇到机动车在起步、倒车或正常行驶过程中,因司机未确认安全通行,导致被撞倒并遭碾压。
2012年1月8日18时30分,莘某驾驶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南街由南往北倒车,行驶至41号商店路段时,与时年3岁的小孩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