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购车因质量问题 退货可退车船税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8月26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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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车船税征管相关问题进行明确。根据公告内容,纳税人所购车船因质量问题退货,可申请退车船税。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的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车船税法实施一年多来发现的征管具体问题,制定下发了《公告》,《公告》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不再保有和使用该车船,纳税义务消失。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由于车船税是按年申报缴纳,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可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公告》还称,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的外国籍船舶不需要在船舶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财产权仍属于境外,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境内单位和个人出租到境外的船舶仍属我国船舶,仍需在我国船舶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应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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