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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即将实施 国内汽车经销商弱势地位将改善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10月28日 字体大小:【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鼓励发展汽车超市、汽车交易市场等多种汽车销售经营模式。

    日前,北京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独家拿到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版的若干细节:新办法将于近期对外公示,并有望最早于年底前实施;新办法不仅将大大改变此前经销商与汽车企业对话时的弱势地位,还鼓励经销商进行多种模式和多品牌经营。业内认为,国家反垄断调查告一段落之后,汽车相关政策将迎来重大变革。

    经销商弱势地位将得到改观

    据一位参与了商务部组织的修改讨论会的经销商介绍,新办法去掉了“品牌“和“实施“四个字,称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最快将于年底前进行公示并实施。更为重要的是,经销商的弱势地位将得到重大改变。

    以“经销商授权及延续“为例,《办法》规定,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销售汽车采取授权经营的,其授权经营期限一般每次不得低于两年,但首次授权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五年。本办法实施前授权经营累计期限不足五年的,应当将授权期限至少延至五年。汽车供应商或者经销商应当于授权经营期满3个月前通知对方是否延续。如双方未通知的,应当视为自动延续授权经营。

    在取消授权方面,《办法》规定,未违反约定而被汽车供应商取消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汽车供应商按照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在店铺建设和经营方面,《办法》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违背经销商的意愿,强制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除满足经营需要的品牌形象、基本功能外,不得限定经营场所面积和建筑物结构。

    “还有一条比较重要,经销商之前对此抱怨很大。“参与《办法》讨论的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按照规定,汽车供应商不能限定店铺建筑单位或者建筑材料、通用设备、办公设施的品牌或供应商。

    多品牌经营获官方认可

    除了经销商弱势地位将得到改变,多品牌经营也将得到官方认可。

    据一位参与讨论的相关人士介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销售与服务体系“规定:汽车供应商在境内销售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建设节约型汽车销售和服务网络,减少土地等资源浪费。

    更为重要的是,《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还鼓励发展汽车经销店、汽车超市、汽车交易市场、汽车互联网销售等多种汽车销售经营模式。并鼓励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采取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等连锁经营方式,完善营销网络和服务功能。

    今年7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宣布自今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业内人士认为,工商登记中不再设定单一品牌的门槛,有望让未来单店多品牌销售模式,逐步取代当前单一品牌汽车销售模式。汽车分析师贾新光则认为,此次《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让经销商多品牌销售再一次得到官方的鼓励和认可。

    新办法或将于年底前公示

    虽然此前有消息称,对于《办法》的出台时间,商务部的回应是,“将会择机尽快出台“。但据一位参与讨论会的相关人士透露,在《办法》(讨论稿)上,“实施时间“一栏标明,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这表明新办法的实施已经箭在弦上,至少新办法将很快在商务部网站上进行公示。“上述相关人士说。

    据了解,由于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过多保护整车厂利益,经销商在厂商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过去数年中,业内多次传出即将对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的消息,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进行了力度很大的反垄断调查,业内普遍认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造成汽车行业垄断的根源,这大大加速了商务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步伐。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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