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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销售办法或上半年出台 管理汽车流通乱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1月29日 字体大小:【
    难产已久的新版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2015年汽车流通领域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行业协会处了解到,乐观估计《办法》在今年上半年有望出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内部征求意见时,汽车生产企业与经销商意见分歧较大,是《办法》难以出台的最重要原因。对此,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朱孔源表示,应尽快出台《办法》,有不完善之处可以进行后续修订。

  “2014年,经销商与生产商的关系空前紧张,《办法》对于2015年生产商制定商务政策、经销商模式转型等根本问题具有指导作用,尽快出台对于今年汽车流通领域的走向非常重要。”一位经销商集团负责人告诉记者。

  实际上,《办法》只是治理汽车流通领域乱象的第一步。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准备在今年“两会”期间,向全国政协建议制定《中国汽车销售特许经营法》,以规范汽车流通领域。

  经销商库存量两倍于供应商

  1月26日,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发布《中国乘用车经销商与供应商关系白皮书》(2014)。数据显示,2014年,盈利经销商的比例从2009年的七成降至2014年的不足三成。

  “高库存和不合理的考核规则使大多数经销商处于亏损状态。”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助理秘书长王冀预测,2015年我国车市总体仍保持增长,但汽车经销商的生存前景不容乐观。

  去年,乘用车经销商的月库存量一直是供应商的两倍以上,部分月份甚至接近4倍。并且汽车经销商与汽车供应商的库存差别显著。数据显示,经销商压力最大的一个月,库存系数为2.22,汽车供应商的库存系数最高只有0.78。

  有分析认为,高库存占用了经销商大量资金,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同时,不合理的考核规则使经销商为了完成任务而不得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实施销售。

  白皮书显示,今年由于市场情况仍不容乐观,预期会有越来越多的汽车供应商将压力转嫁给汽车经销商,以确保自己的产销目标能够完成。

  此外,数据显示,2014年有超过60%的经销商授权合同期限低于三年,在现有市场环境下,经销商基本无法收回初期的投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销售模式上,有81%的乘用车供应商强制要求经销商建立4S规模的专营店,绝大部分授权合同中对建筑面积都有明确要求。

  上述众多规定,在《办法》中被明确制止,这也是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分歧所在。“去年《办法》进行到一个实质性的阶段,这是利益博弈的过程。”朱孔源表示,有争议可以先搁置,应尽快出台《办法》解决问题。

  参考美国模式建立特许经营法

  从之前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到目前备受关注的 《办法》,中国汽车流通领域摸索了10年时间。

  朱孔源表示,下一步将通过立法方式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法制将逐步起决定性作用。

  他介绍称,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将递交三份候选提案和建议以增加汽车经销商的话语权,这三份提案包括“关于制定《中国汽车销售特许经营法》的建议”、“关于增加汽车经销商全国政协委员会席位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增和能力建设的提案”。

  其中,《中国汽车销售特许经营法》对于汽车领域的法制化进程意义最大。该建议提出,中国汽车流通领域应当借鉴汽车市场发达国家经验,比如美国的《联邦乘用车经销商特许经营法》和各州的汽车特许经营法规虽条款各有不同,但大多包含了以下主要原则,如对经销商授权的终止、修改或不予续签有严格限制,整车制造商需要给出“合理的理由”。

  据悉,建议内容还包括,首先,整车制造商不得设定经销商的销量目标或规定经销商销售的车型,也禁止整车制造商限制零售价格,如设置最低、最高折扣等。其次,严格禁止价格歧视,整车制造商不允许对不同经销商提供不同提车价格,保护小经销商的利益。第三,整车制造商需支付经销商在保修期内给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费用,支付的额度一般为在经销商提供维修服务的成本上加成30%~40%。另外,严格限制整车制造商干预经销商的收购合并、管理层更换。

  朱孔源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新格局形成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法制体系的顶层设计,以维护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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