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阳)在一起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拒赔未年检的车辆,因此被车主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终审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2005年8月16日,在延庆县境内110国道八达岭联线58.1公里处,司机田某驾驶诚信公司的东风牌中型货车右转弯时,与对面驶来的标致车左前部相撞,造成标致车司机刘某当场死亡,刘某车内3名乘客受伤。事发后,交管部门查明,因雨天路滑,田某驾驶车辆驶入逆行区域,应负担全部责任。此外,田某驾驶的车辆和他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都未按时接受年检。
2006年6月,延庆法院就田某交通肇事一案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田某赔偿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诚信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不久,诚信公司将承保自己车辆保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昌平支公司告上法院称,2004年8月19日,该公司与该昌平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元。现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至今未予理赔,请求法院判令其进行赔偿。
市一中院审查后认定,诚信公司与人保公司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真实有效。该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诚信公司投保的车辆出险时,该车辆已超过检验合格的期限,未能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不具备合法的上路条件。故其索赔要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