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年检 车辆损坏索赔难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1月10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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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驾驶的车辆在东莞桥头与卢某的车辆相撞,交警认定范某承担全部责任。因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定损,范某自行将车辆送往检修厂修理。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范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5.7万元。经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范某车辆未按时年检,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判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范某2000元。
车主:修车花了5.7万
2012年5月17日凌晨,范某驾驶小轿车途经东莞市桥头镇镇标路段时,与案外第三人卢某驾驶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范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范某第一时间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员到现场查看、拍照。由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定损,范某只好自行委托修理厂修理,花费修车费9000余元。因为范某负事故全责,卢某的车辆修理费4.8万元也由范某垫付。
范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所以范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赔偿其损失5.7万元。
保险公司:车辆未年检不赔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范某发生事故后来到现场,经检查发现,范某的车辆超过了年检期限没有年检,一直未对车辆定损。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曾作出这样的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自己可以免赔。
法院:保险合同有效
对于保险公司免赔的主张,车主范某作出了自己没有收到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抗辩。
范某称,其向法庭出示的保险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系其事后从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手上获取。法院审查发现,该份保险条款与范某提供的“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单正本上各印有“保险合同骑缝章”部分内容,两部分内容可合成完整印章。法院据此认定范某在收取保险单的同时是有收到相应的保险条款的,对于其未曾收到保险条款的抗辩不予认可。
另外法院查明,“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均为加黑字体。范某提供的保险单上“重要提示”一栏及其内容均为加粗加黑字体。
法院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法院对范某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故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主张不予采纳,对范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9000余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者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第三者车辆的损失没有经过鉴定机构的评估鉴定,但结合范某提供的单据,损失必然超过2000元。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范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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