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救援收费新规:交警拖违章车不得收费
来源:南方网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5月21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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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东莞市物价局下发了《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服务方式和收费金额做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其中明确提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
按照《通知》规定,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收费方面注意事项如下:
1.救援方应事故、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后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车主(或驾驶员)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拖车的,按被拖车辆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拖车空驶费。
2.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车并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拖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
3.被拖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4.冲入避险区的车辆,拖离避险区的服务费用由救援方和车主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5.对拖挂一体车辆,若呈连体状态可一体拖移的,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若只能分开拖移的,按两台车辆分别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6.拖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事故、故障车辆的车辆通行费由车主(或驾驶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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