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以代理人之名,先后向数家车行购买豪车,交几千元预付款签合同后,却以“车行存欺诈行为并同意赔偿为由”,向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诉讼。东莞已知有四家车行“中枪”,涉及捷豹、雷克萨斯、现代雅科仕等豪车,索赔金额最高一宗达239万元,车行被迫应诉。
男子代理购车后提出巨额索赔
谈起两年前发生的事情,雷克萨斯4S店销售顾问何某婷至今记忆犹新。
2012年6月初,一名叫李某华的男子来到4S店,称受李某兰(李某华的姐姐)全权委托,要购买两辆CT200H,总价64.6万元,并且支付其中1辆的预付款3000元。
订购的新车到店后,何某婷通知李某华付款提车时,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不提车,后来甚至“失联”。
意外的是,2013年2月份,李某兰(仍由李某华出面代理)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称申请人购车过程陆续发现车行对顾客存在大量欺诈言行,经过严正交涉后车行不得不承认欺诈事实,经双方协商一致,车行同意赔付雷克萨斯ES300H豪华版一辆,以及车款价100%作为违约金即64.6万元。
李某华向仲裁委提交了称是车行人员欺诈的录音录像、《雷克萨斯新车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书面材料。
记者在其中一份补充条款看到手写内容:“卖方因诈称所销售车燃油发动机功率为100KW且与丰田普锐斯发动机型号不同等欺诈行为,及逾期履约等违约行为,愿3日内交付买方64.6万元及雷克萨斯ES300H豪华版一辆。”上面还有双方签名,其中车行一方是经理“黄某成”。
车行代理律师陈巨延表示,对方提交的合同以及补充材料的空白处,被手写大量内容,“比如我方承认欺诈自愿赔偿的条款,都是李某华自行写上去的。而黄某成的签字,是应李某华的要求确认车已到店,其签名时并未有手书内容。”
买卖合同一般至少一式两份,如果车行提供自己所留的版本,就可以证明对方手写的内容为虚假描述。
而这一点正是车行最为被动的地方。“我们的合约版本不见了,据销售人员称,在其带着李某华试车过程中,合约不见了,所以我们不得不寻找其他有力证据来支持我方。”陈巨延说。
仲裁机构还车行清白
2013年11月29日,东莞分会仲裁庭依法裁决,经审查,合同上手添的内容基本上都是确定车行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该部分与合同原有印刷体的条款内容截然不同,这样的修改有违常理,从形式上讲也不够正规和规范。而且,手书的添加内容全部针对车行的行为、确定车行的责任,是对原来合同的变更,但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
综上,仲裁庭认定合同正文之外空白处的手书添加内容,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不属合同内容。
对此,李某兰不服,委托李某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7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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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还有3家车行“中枪”
记者了解到,由李某华代理购车后再起诉车行的,东莞还有另外3家车行也“中枪”。
根据李某华与各车行签订的购车合同日期,其分别在2013年5月7日、5月9日、5月16日与上述3家车行订购现代雅科仕(86.9万元)、荣威950(21.9万元)、捷豹XJ3.0(123.6万元)。
涉案车行均称,李某华“购车”后狮子大开口。其对现代雅科仕购车合同纠纷案中提出173.8万元的双倍索赔,在荣威950购车合同纠纷案中提出43.9万元索赔,在捷豹XJ3.0案中提出239万元的巨额索赔。
对此,目前已有车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敲诈勒索或诈骗。而得知此事后,李某华也向车行发出“法律声明”。
目前,捷豹购车合同纠纷一案,经由天津仲裁委认定其无权管辖,驳回李某华的赔偿申请。另外两宗购车合同纠纷,李某华向江西的法院起诉,案件仍在审理中。“遇到这样奇葩的消费者,我们要远赴江西应诉,虽然认为有理,但也无可奈何。”现代雅科仕品牌车行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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