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之霸王条款
来源:都市风新闻网 作者:都市风新闻网 日期:2007年06月05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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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使用说明书或保修手册中,常常存在一些对消费者非常苛刻的条款,现将工作中所遇到的部分典型条款分数篇短文介绍并作简单分析,希望能对各位有所益处。
1、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厂家对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产品的责任是合理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另外厂家对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发生事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此是买卖协议本身不能免除的(消费者有权在合同或侵权之间进行选择)。责任的如何承担是法律规定的事,而非厂家的一句声明、通知就能决定和免除的,即使厂家作出有此内容的声明或通知等,也属无效,对消费者并没有约束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通知、无效声明。
2、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是厂家对其产品的说明,《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显然厂家上述声明对消费者不起任何作用;另外,如果该些说明能构成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则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此类说明显然为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厂家所提供的“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常常应当是作为对厂家不利的解释,而不是相反。
3、最终解释权归厂家产品说明书
如果只有厂家才有权对其说明书、协议等进行解释,那么显然就是他们永远不会也不用承担责任了,我们也从来没遇到过那个厂家能作出对其自身不利解释的先例,;这种说法有违“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一著名的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都可能存在私心,在涉及自身利益面前没人能保证公平,更不要说以赚钱为目的的厂家了,所以这种解释权决不能归厂家;而一旦双方就上述说明书内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则显然,最终解释说明书内容的权利归人民法院,同时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法院的解释方法,法院首先要“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知,在法律上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归法院,而且从解释方法上而言,对厂家并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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