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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定价权下放或加剧垄断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6月15日 字体大小:【
    调整成品油定价机制讨论方案中关于“政府可能向三大公司下放定价权”的消息引发各方关注及争论。 

    在6月10日曾报道,调整成品油定价机制的讨论方案内容之一包括,当原油价格在130美元/桶以下的时候,政府有可能向三大石油公司下放定价权。但在三大公司在国内成品油市场中已形成市场垄断的前提下,政府下放定价权的做法存在一定的争议。

    “备案制”将考验消费者承受力

    现行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国际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

    而讨论中的“政府将定价权下放给石油公司”的这一方案,简单来说,就是当“连续22个工作日”且“三地原油均价变化率达到正负4%”这两个条件具备时,石油企业可自行调整汽柴油价格,而不必等待政府的一声号令。这也意味着,新的讨论方案是将从原先的调价“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

    在美国,汽柴油价格会随着原油价格的波动随时调整。中国的汽柴油价“备案制”讨论方案,与美国汽柴油价调整机制的一大不同在于,中国讨论方案执行后,汽柴油的调价频率、幅度可能会小于美国。

    中宇资讯分析师王金涛对记者表示,定价机制本身的缺陷,可能会使得“备案制”实施后,出现汽柴油涨多跌少的问题。

    厦门大学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也对记者指出,现在执行“备案制”方案的难点在于,如果原油价格在短期内始终上升的话,是不是三大公司就可以不断上调国内的汽柴油价呢?如果采用备案制来调节汽柴油价格的话,对于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将是一大考验。

    林伯强同时表示:“一些批发商的投机心理会变得很严重,汽柴油的囤积量将会增加。因为备案制实施后,大家是可以预期汽柴油何时涨价。大家可以先囤积汽柴油,不对外销售。等到三大公司官方宣布涨价,那么三大公司的批发及零售商再把原先囤积的产品投向市场并大赚一把。短期内,供应和需求会出现不平衡的局面。”

    定价权下放会加剧垄断?

    事实上,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应以公平、透明、灵活为方向,定价权的下放虽是市场化的表现,但在目前的三大公司垄断格局下,定价权的下放则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已有民营企业向记者抱怨,现在国内的汽柴油批发、原料供应都集中在两大集团手里。如果说汽柴油的零售价也由三大公司说了算,或许将造成垄断局面的进一步加剧。

    不过一位券商分析师告诉记者,所谓的汽柴油价“备案制”,并不意味着完全是央企说了算,还是有一个调价公式可循的。目前,政府在按照这个公式来宣布调价的;而如果定价权下放给企业的话,政府则是一个“隐身”的角色,调控权应该还在政府手里。企业应被看做是这一游戏规则的执行者,而不是主导者。

    王金涛则表示,现行的定价机制在执行过程中还不明确,并不适合马上将定价权直接交给三大公司。如定价机制中,明确批发和零售价之间要有价差(至少300元/吨),但部分央企执行得并不到位。

    目前,批发权基本被两大公司垄断,中石油、中石化的销售公司都会不时停止批发,转而以直销为主,让很多社会批发商和社会加油站陷于被动,无油可拿、无油可卖。

    假设汽柴油零售价的涨跌权也被央企所掌握,那么今后国内社会加油站及批发商的日子也可想而知。社会加油站目前占国内40%左右的份额,这些加油站如果因为拿不到油或者油价较高而中断供应成品油,市场可能再度出现“油荒”。

    有业内人士建议,政府如果以“备案制”调整汽柴油价格,那么在央企调价时,政府应严格确定汽柴油的最高批发价、最高零售价的调整幅度,这样才能保护消费者和社会零售商、工商业需求方等。如果出现批零差价很大时,政府应对央企进行严惩。另外,政府应考虑制定一些特殊规则,如原油价格在某个时间段内如果上涨10%甚至20%的话,国内汽柴油的调价幅度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林伯强表示,目前各方面的条件还不够成熟,短期内立即实施“备案制”的可能性不大。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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