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未凭出入卡放行 对车辆被盗担责一半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2月24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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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进出卡还在我身上,车能放出去?”蒋某坚持要停车场对其车辆被盗负全责。2012年5月1日,蒋某把车停放在松山湖松湖烟雨景区内停车场内,游玩途中车钥匙被偷走,随后车辆亦被盗,蒋某当日向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红棉派出所报案,现该案已侦破,但无法追回被盗车辆。
蒋某认为,案发时,停车场所发的停车卡一直在其身上,也就是说,停车场所属的松山湖某公司在他人将盗窃的车辆开出停车场出口时,没有凭卡就放行了。故认为松山湖某公司未尽到保管责任而导致其车辆被盗走,松山湖某公司须负全责。
松山湖某公司则认为,旅游景区停车场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公众场所,对于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松山湖某公司只收取部分费用作为工作人员维持秩序的费用开销,并不负保管责任。松山湖某公司的停车IC卡上第一条也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负保管责任。之所以会发生这个令人遗憾的事情,最主要的原因是蒋某不注意保管自身财物,车钥匙丢失、把行驶证放在车里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松山湖某公司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因此应当对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承担赔偿责任。而蒋某没妥善保管好车钥匙及行驶证,是导致车辆被盗的一个重要原因,其过错行为可以减轻松山湖某公司的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东莞中院酌定松山湖某公司、蒋某在涉案车辆被盗事件中过错责任相当,对车辆被盗产生的损失应各自承担一半责任。松山湖某公司应赔偿蒋某人民币39362.4元。(李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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