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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元参加欧洲自驾游 车主被放鸽子怒告车行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2月21日 字体大小:【
    陈女士接到车行发来的一份车主欧洲自驾游旅程,邀请其参加车行组织的欧洲自驾游,后陈女士支付了39850元费用。原本一场美好、梦幻的旅程,却因为车行更改行程且未告知陈女士,导致计划搁浅。为此,陈女士向车行讨回费用,车行却以钱已交给旅行社,机票也出了等理由不予退款。

  无奈之下,陈女士一纸诉状怒告车行,法院认为陈女士接受车行邀请活动,且缴纳费用,双方即成立服务性合同,而车行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判定车行违约,退回钱款。

  交钱参加欧洲自驾游却落空

  事情还得从2012年7月8日说起,东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车主陈女士发去一份有关欧洲自驾游的行程,陈女士同意参加被告组织的欧洲自驾游活动,并于7月14日向被告支付39850元。

  车行传真给陈女士的行程显示,欧洲游的行程时间为2012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15日,但实际的行程时间却是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9月27日。

  陈女士说,车行更改了出发时间,且没有通知她,导致其错过参加这次欧洲游活动。在多次要求车行退费遭拒后,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车行向其支付39850元及利息。

  车行答辩称,陈女士的起诉对象错误,车行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车行只是代中国某国际旅游公司进行收款;本案中,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原告和旅行社,而且旅行社已经履行了代办签证、购买机票等义务;车行根据实际情况于2012年8月16日与案外人中国某国际旅游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欧洲游的时间为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9月27日,该行程时间已电话告知陈女士,陈女士在2012年9月19日也有到出发地点集中,只是由于原告本人原因未能随团出发,本案过错在陈女士而非他人。

  车主状告车行违约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陈女士接受车行邀请活动,且缴纳费用,双方即成立服务性合同,合同的内容是被告按其于2012年7月8日传真给原告的行程组织原告参加欧洲自驾游活动。

  车行主张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及合同实际履行方是原告和旅行社,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案外人中国某国际旅游公司并无关联,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和履行。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被告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未能组织原告按期参加欧洲游活动,未按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车行向陈女士支付39850元及利息。

  车行申请追加旅行社为被告系意图逃避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说,车行认为其没有相关经营旅游的资质,不是适格的被告,申请追加旅行社为被告参加诉讼,意图逃避自身的责任。从表面上来看,欧洲游活动的具体组织安排确实是旅行社在操作,但陈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并没有直接签订相关旅游服务合同,而车行与旅行社之间就本次欧洲游活动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车行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虽然包含了安排陈女士参加欧洲游活动的内容,但该份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只能是合同的签订人汽车公司与旅行社,而与陈女士无关,陈女士即使接受旅行社的安排参加欧洲游,也不会成为车行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故只要车行没有按之前约定的时间组织陈女士参加欧洲游活动,车行就已构成违约。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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