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四阶段限行7月1日实施 明年底全市限行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4月21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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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补充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再次征求《〈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补充方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粤府办〔2013〕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少汽车排放污染,促使黄标车辆淘汰更新,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补充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过3月5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结合市民意见反馈情况,现对《补充方案》进行调整,其中第四、五阶段限行时间由每天8:00-20:00调整为每天9:00-18:00。欢迎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上述方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反馈邮箱:hbjcqs@sina.com
二、联系电话:23391068,23391092
三、信函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市环保局车气所收,邮政编码:523009。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14年5月2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21日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粤府办〔2013〕47号)、《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和《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东环〔2010〕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补充方案》(以下简称《限行补充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以采取环保标志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管理措施为手段,通过电子抓拍强化执法效能,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通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促使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推动实现“蓝天工程”战略目标,参照广州、深圳和佛山等周边城市的做法,在《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东环〔2010〕79号)基础上,制定《限行补充方案》。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车辆限制通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确保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落实。
三、限行对象、范围和实施内容
(一)限行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除国Ⅱ标准柴油黄标车外,其他黄标车辆限行。
2015年1月1日起,将所有黄标车辆纳入限行范围。
(二)限行范围:
2014年至2015年,用两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在已实施的三个阶段限行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保限行区域到全市范围(过境高速公路除外)。
(三)实施内容:
1.第四阶段限行(2014年7月1日实施):将环城路纳入限行范围,即:
每天9:00-18:00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环城路通行。
环城路环保限行电子抓拍系统由公安交警部门利用现有设施科学规划建设。
2.第五阶段限行(2014年12月1日实施):将各镇(街、园区)中心区纳入限行范围,即:
每天9:00-18:00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各镇街中心区域通行。
各镇街中心区限行区域由各镇街自行划定并向市环保局备案。各镇街环保限行执法由属地镇街政府组织交警大队与环保分局联合实施,每月不少于四次,交警部门抓紧建设各镇街限行区域电子抓拍系统。公交黄标车可给予1年时间过渡,过渡期内暂不在镇街中心区限行。
3、第六阶段限行(2015年12月1日实施):全市限行,即:
从2015年12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东莞市内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东莞大道、体育路、胜和路和石竹路通行;每天8:00-20:00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通行。
各镇街环保限行执法工作由属地镇街政府组织交警大队与环保分局联合实施。
四、处罚措施
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记3分。
五、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贯彻落实《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东府〔2011〕75号),牵头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违法车辆甄别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环城路限行标志标识的设置、维护和管养;负责环城路电子抓拍系统建设、维护、执法。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直部门环保限行工作经费的保障。
(四)市交通局负责做好限行后的公共运力的安排,加强营运车辆监督管理。
(五)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限行范围的划定和宣传工作,环保限行标志标识设置、维护和管养及限行执法经费保障并将限行区域向市环保局备案,各镇街环保限行执法工作由属地镇街政府组织交警大队与环保分局联合实施。
六、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安排专人跟踪落实,确保组织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
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实施车辆限行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广大市民增强对限行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争取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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