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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车主停车场财物被盗 告酒店获赔三成

来源:南方网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6月23日 字体大小:【
  顾客入住酒店,因酒店无地方停车,保安指引顾客将车停在酒店后面一无人看管的社会停车场,次日发现车辆被盗。顾客坚持要求酒店赔偿,酒店方则认为停车场不是酒店管理拒赔。最终双方闹上法院,日前市第三法院一审判酒店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案情

  住酒店车放开放式停车场被盗

  今年1月18日凌晨,罗先生与友人入住谢岗镇某酒店,以友人的证件登记入住。因酒店无地方停车,罗先生按酒店保安指引,将车停在酒店大楼后面一个无人看管的开放式停车场。次日早上罗先生发现车辆被盗,报案经警方确认车辆被陌生人盗走。

  罗先生称他的车购于2010年,用了四年,到被盗时车大概值15万元。罗先生说他是该酒店常客,事发当天他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在酒店楼后面,酒店保安称没问题,并表示会巡逻看管。他认为车被盗是酒店看管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拒赔,罗先生诉至市第三法院,向酒店索赔15万元。

  释法

  依保安指示停车酒店有“附随的保管义务”

  此案开庭时酒店方表示,涉案的停车场是开放的,不是酒店所有和管理,停车场没任何门禁和看管,任何人都可随便停车。“酒店从未承诺对停车负安全保管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已赔钱给罗先生,他车辆被盗的损失得到补偿,不应再得到超过其损失的赔偿。”

  法官认为,酒店是经营者,罗先生是消费者,罗依照酒店保安指示停放车辆,酒店就负有“附随的保管义务”,因此对轿车被盗应承担一定责任。“但罗先生是成年人,将车停在完全开放的停车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他本人对车辆失窃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酒店承担三成赔偿责任,赔偿罗先生3.74万元。

  律师说法

  别管霸王条款 保留证据起诉

  一位代理多起类似诉讼案件的郑律师称,东莞有不少停车场内车辆被盗、车内财物被盗案件,大多停车场都以“只供停放不负责保管”、“财物失窃概不负责”等警告或提示拒赔。

  郑律师认为,从近年诸多类似案例看,只要车主起诉,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车主的部分诉请。“车主如遇到类似情况,应保留好停车或消费的票据、现场拍照等证据,不用管那些霸王条款,要敢于起诉。”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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