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东莞两级法院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共9宗。其中一宗涉及车险合同理赔纠纷,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应避免在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公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东莞车主晏某开在领取驾驶证后的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行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对方受伤、车辆损坏。后经统计,对方的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由于晏某开的车辆已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晏某开诉请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对方的损失10万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驾驶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据此提出,晏某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违反规定,公司应对晏某开的损失免赔。
此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确有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应有人陪同,但该规定属部门规章,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中的“法律法规”是否包括部门规章存在两种解释。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当对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理解。因此,法院判定,晏某开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的情形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上述条款免责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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