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出台,是为了防止中外合资整车企业利用较低的零部件关税进口各大总成在中国组装整车的现象出现,保护国内汽车产业。
2006年7月初,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原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至于推迟的具体原因,公告并未提及。
2008年7月1日即将来临,面对“起诉”,中国零部件何去何从?
我们要维护自身利益
陈卫东从法律角度分析道,面对这场官司,我国可以援引世贸法规中一般例外条款第20条D款进行抗辩,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为了确保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我们应当在不与WTO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证明自己措施得当。
陈卫东说,在不抵触WTO原则的情况下,我们实施《办法》必须符合“必须性”。简单地讲,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国可以考虑实施更为变通的政策,其实是一种合理的可替代措施。比如,我们可以考虑采取事后调查、事后核实的方法。对恶意采用拼装汽车零部件逃漏税的企业增加关税。相对之前的规定,这是较为变通的政策,更容易取得法律抗辩的胜利。另外,欧盟曾经遇到过和中国类似的情况,一些汽车零部件进入欧盟,就可以迅速组装整车,通过改锥就可以完成,所以被戏称为“改锥案”。对此,欧盟采取加增反倾销税的办法,维护自身利益。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北京WTO事务研究咨询中心首席专家程大为副教授
《办法》仅为堵塞进口税收管理漏洞
“出台《办法》,旨在防止汽车厂商把整车作为零部件进口规避适用于整车的较高税率,并未违背WTO协议。”北京WTO事务研究咨询中心首席专家程大为副教授鲜明地表达了她的观点。
“一是符合原产地规则。通常按照增值程度计算原产地,在中国国内工厂用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组装的整车,其国内增值程度也不足以按照原产地规则认定其为中国国内生产的整车。二是WTO有关贸易的投资措施协定虽然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制在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但是《办法》并没有向外资企业施加上述要求,仅仅是堵塞进口税收管理的漏洞。这在原则上并不违背WTO原则。”
按照程大为的解释,WTO并不反对或禁止高“国产化率”,也不赞成和支持低“国产化率”。WTO反对有悖于公平贸易和竞争原则、有碍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效益的做法,如零部件采购中对进口零部件的歧视性做法。对此,中国政府出台的《办法》并不违规。
争端暴露世贸组织双重标准
“争端暴露世贸组织双重标准。” 郭焱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
第一,原产地规则通常按照增值程度计算原产地,在中国国内工厂用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组装成的整车,其国内增值程度不足以按照原产地规则认定其为中国国内生产的整车。换言之,对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总成按照整车税率课征进口税完全合理。假如美国对进口欧洲豪华整车课征高关税,进口零部件税率较低,我国企业在与美国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墨西哥设立组装厂,从中国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组装欧洲豪华车向美国销售,美国有关部门肯定会指责这种做法。
第二,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而《办法》没有向外资企业施加上述要求,仅仅是堵塞进口税收管理的漏洞而已。
第三,我国提出的“整车特征”概念完全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在1996~1999年欧共体(现为欧盟)、日本、美国诉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措施案中,印尼进口整车和零部件关税的巨大落差同样成为一个问题。当时,世贸组织专家组认为,印尼组装车“国产化”程度很低,仅凭组件未装配完成这一事实,不能确定它们是不相同的产品。
在更高的层次上,我们不愿意采用、实施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补贴、优惠等政策,但自由化并不是世贸组织的基本目标,而是实现其基本目标的手段。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才是其基本目标。世贸组织为此赋予有关成员国一系列可以使用的政策。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事实决定中国有权利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办法》只不过是运用合法权利、防止变相走私规避整车关税而已。
郭焱说:“我们应当采用一些灵活的方式,应对这场争端。”
当前,跨国公司凭借技术、品牌、管理优势,在中国抢占汽车零部件市场,外资企业已经在中国占有60%以上的汽车零部件市场份额。在汽车电子和发动机零部件等高技术含量零部件领域,外资企业控制的市场份额高达80%。外资企业已经给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自主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关税政策对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影响只是体现在高端乘用车零部件领域。大部分高端乘用车产品是大排量产品,我们应该出台限制大排量乘用车的政策。这样,就会限制高端乘用车零部件进口,从而收到《办法》实施的效果。
“我们必须深刻反思汽车产业以外资企业、引进车型为主的增长模式,开辟以内资企业和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道路。否则,国内汽车产业将永远只有‘增长’而没有‘发展’,这类争端也将如影随形。”郭焱说。
中国有权依法对关税 规避行为予以打击
商务部部长助理、新闻发言人崇泉曾经在公开场合提出,根据中国加入WTO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国有权对整车征收比零部件更高的关税,也有权依法对关税规避行为予以打击。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盛建明同意这种说法。
盛建明说,具体地讲,崇泉所提到的法律文件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这些法律文件对我国打赢这场官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这场争端实际上是以奔驰、宝马、沃尔沃三大汽车厂家为主的欧洲豪华车生产企业在华投资和产出比例不协调的产物。那些豪华车生产企业均以合资名义、以CKD组装形式在中国实现本土化生产,但在中国的销售并不理想,便对《办法》产生怨恨。盛建明指出了其中的要害。
从总体来说,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确实存在家底薄、企业规模小、产品科技含量低、工艺水平落后等问题。这就要求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练好内功。“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还要关注法律环境。”盛建明说,“政府可以考虑有偿组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写出高水平的咨询报告,也可以由专家游说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符合WTO的保护性政策,敦促政府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如商务部)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拆除相关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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